时间:2023-05-31 11:51:36来源:法律常识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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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0时许,韩志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街×路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韩志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韩志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韩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4mg/100ml。
韩志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四川顺道律师事务所丁颖律师解答:
韩志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韩志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案发后,韩志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
丁颖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军旅生涯养成严谨务实、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退役后进入四川顺道律所,擅长婚姻、劳动及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参与区级政府部门法治建设多个专项业务,为公司提供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