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5:27:57来源:法律常识
导读:最近有一起普通又十分特别的醉驾案,普通是酒中君子前仆后继喝进牢笼,特别之处是这一起醉驾案,竟然有两个被告人!一起醉驾案,怎么会有两名被告人呢?
晚上,郭先生和张先生在某饭店吃饭喝酒,9点多的时候已经有些微醉了,这个时候,张先生接到电话急着要出去,而好友郭先生的车正好停在饭店门口。
张先生在知道郭先生已经喝酒,并且郭先生明确表示害怕被交警查处不愿意开车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让郭先生开车送他。郭先生无法拒绝张先生的请求,最后在开车的途中被交警当场扣下……
法院认为,郭先生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乘车人张先生明知郭先生饮酒,仍然让郭先生驾驶车辆,两人的行为都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因此,法院判处驾驶员郭先生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张先生作为唆使者,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除醉酒驾驶外,下列行为也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一、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能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行为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后华律小编提醒大家:不要心存侥幸,躲交警不如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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