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2:36:44来源:法律常识
患者遭遇交通事故昏迷被送急诊抢救并住院,急诊 CT 显示,双肺创伤性湿肺,右侧1、2肋骨骨折,建议行肋骨 CT 三维重建成像进一步检查(住院期间欠费等因素未行肋骨三维重建检查,专科查体未能查及明显线性骨折体征),腰 2 锥体右侧横突骨折,住院 13 天出院,一月后复查,补充更正诊断:右侧 1、2、5、6、9肋骨,左侧 2、3、11肋骨骨折等,患者起诉交通事故肇事者已获部分赔偿,现以医疗机构存在漏诊为由,提起诉讼。
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该漏诊的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明确的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述的疼痛症状等骨折愈合后炎症修复的后遗症表现无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分析并认为被告主张患者住院期间因欠费等因素未能行肋骨三维重建检查,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入院期间患者拒绝按照主治医师的治疗建议行肋骨 CT 三维重建检查。庭审中患者不认可,因此对医疗机构辩称系患者原因导致的漏诊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进一步分析认为患者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的漏诊行为,影响住院期间的长短、休息期间、营养期限及陪护期限。交通事故案件中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计算的赔偿费用,医疗机构应赔偿剩余的相应费用。另外医疗机构的漏诊,骨折恢复及愈合慢,患者自行购药治疗,该费用医疗机构应酌情承担。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需要同时具备四个要件:1.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行为;2.该诊疗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3.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
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对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专门性问题的范围,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认为医疗机构存在漏诊的医疗过错行为,该漏诊的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明确的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自述的疼痛症状等骨折愈合后炎症修复的后遗症表现无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程序合法,鉴定主体有相应资质,鉴定分析意见客观合理,依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明确的损害后果,且该诊疗过错行为与患者自述症状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无须赔偿患者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