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8:27:31来源:法律常识
张先生:我在去年10月份发生车祸,导致手臂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医疗费对方已经全部支付了。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止给我发放工资,所以对方认为不应赔偿我的误工费。我想问一下,对方是不是不用赔偿我误工费了?
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因《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故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
本文来自【中国路桥新闻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