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交通肇事的客观方便,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书全文

时间:2023-06-01 18:44:41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向利。

笔者不太熟悉打麻将的规则,但知道一点,除极个别的情况外,总有一家或几家会赢。

但日前刷爆法律圈的"余金平交通肇事案",从北京一中院判决书中可以清晰地看出,当事方也有四家,分别是检察机关,上诉人,辩护人和法院,四家都尽心尽力甚至竭尽全力,但从所追求的诉讼目标及引发的巨大争论看,似乎没有一家是赢家。

首先,检察机关依照检察官法之要求,秉持客观公正之立场,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改以往单纯控诉者的刻板印象,以判重为由而"抗轻"(基于人们的朴素追求以及龙宗智、施鹏鹏教授等观点,两年实刑怎么都比判三缓四更严厉),实属难得。不管结果怎样,这都是我国刑事检察进步的体现。但始料未及的是,不论量刑建议,还是抗诉意见抑或支持抗诉机关意见,非但没有被采纳,反而以上诉人被科以更重刑罚而终结,好似帮了倒忙,检察机关首当其冲,不是赢家。

其次,上诉人余金平酒驾致人死亡,对其案件性质本身姑且不论,仅从判决书认定其案发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在家属的协助下赔偿被害人亲属160万元并取得谅解这一系列弥补性举措,可以看出其对法律的敬畏,对司法机关的信赖,以及知罪悔改的诚意,因而,其上诉提出改判适用缓刑的请求也可以被理解和认同。但事与愿违的是,二审法院以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司法鉴定、监控录像等证据为基础,结合被害人身体情况、上诉人自身情况等,以细致入微、环环相扣的逻辑推理裁判其"明知",否定其"自首",认定其"逃逸",上诉的结果意外成了"赔了夫人又折兵",活生生多出来一年六个月的牢狱生活。上诉人纵然追悔莫及,也只能自己吞咽苦果,显然更不是赢家。

再次,辩护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提出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既有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及法院一审判决的尊重(其请求兼顾了一审法院两年有期徒刑判决和检察机关缓刑量刑建议)。但其聚焦适用缓刑提出的三条辩护意见都没有被采纳,且与一审判决相比,二审判决与辩护意见相差愈远,其帮助下的当事人权益不但没有被进一步维护,实际上遭受了额外损害。辩护人陷入了"拿人钱财,帮人添灾"的自嘲与戏谑,也不是赢家。

最后,二审法院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着力点,用一份18000余字的判决书,一场酣畅淋漓、精细入微的释法说理,既捍卫了审判权不容挑战的权威,也不失为一堂精彩的普法教程,即便吃瓜群众也直呼过瘾,且不护短不遮丑,直接改判一审法院判决,加重上诉人刑罚,契合了大众的朴素正义观,得到外行的"硬核"点赞。但冰火两重天,不论学术圈还是实务界均给予了极大关注,却没有一致叫好,反而是质疑甚至公开批评的声音越来越大。比如,实质上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体现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够尊重,甚至涉嫌用个案判决的方式公开宣示对现行立法的不满,等等,让二审法院陷入了舆论的漩涡。很显然,一审、二审法院也都不是赢家。

随着对这一判决讨论的深入,法律人的朋友圈已然呈现撕裂状态,不论公号推送还是私下讨论,不论大咖论剑还是"司法小民工"留言,都远远超出了对案件本身的关注,法官、检察官、律师、学者以及其他热心人士,各抒己见,各执一词,不可辩驳,不容置喙,涉及从法理到实务,从实体到程序,从国内到域外,从明文规定到立法释义,从精准量刑建议到法院独立审判等各个方面,精彩迭出,见仁见智,俨然成为一场不容错过的法律盛宴。

人们常说"真理愈辩愈明",国学大师季羡林也曾长期虔诚地相信,但在大彻大悟之后却提出了"真理愈辩愈糊涂"的观点。笔者缺少这种明辨的智慧,无意也无法去评判这一事件孰对孰错,私下揣测也可能谁都没有错,只是立场不同、认识不一、观点各异而已。笔者认为,作为司法工作者,在津津有味欣赏精彩辩论同时,应基于"别人吃一堑,自己也能长一智"的心理定位,努力从案件及讨论中汲取经验教训,以免在激烈的争论过后仅剩一地鸡毛,仍然无所适从。

要更新司法理念,不能依旧故我。法的本质和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正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既不让无罪的人受到追究,也不让有罪的人逃避制裁,其理想的结果不是你死我活、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而是让最终裁判结果驶抵"天理国法人情"交融平衡的理想彼岸。因此,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以"铁路公安、各管一段"的片面思维,执拗于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做主,听不进他人意见,容不得不同声音,而应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以共同目标为引领,积极倡导"双赢多赢共赢"的价值理念,以每一个个案的公正办理,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建设。实际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以来,难以数计的案件已经取得了这样的成效,即公安侦查到位、抓捕迅速,检方指控有力、建议准确,法院审查全面、裁判公正,辩护有理有据、深入透彻,加害方受到惩罚与教育,被害方得到温暖与慰藉,社会秩序、关系进一步稳定与修复,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善于换位思考,不能自说自话。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宪法第140条和刑诉法第7条均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加上以律师为代表的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公检法司成为不折不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可谓休戚相关,荣辱与共。因此不存在所谓的弱势机关,更没有争夺权力的背后角力,有的只是对宪法法律赋权的认真履行,以及对履行不力背后司法责任制的隐忧与顾虑。因此,所有司法工作者都应谨记,法律监督不是高人一等,独立审判也不是唯我独尊,律师辩护更不是唯利是图,自我救赎同样不应被苛责和道德批判,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分工负责不推责,配合到位不越位,监督补台不拆台,制约有力不乏力,依法履职的同时更加顾及他方的感受,共同推动实现公平正义和司法文明进步。

要精通司法业务,不能浅尝辄止。业务精通是司法工作的立身之本,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这场争辩的焦点,既涉及"酒驾""逃逸""自首""特殊身份"等情节认定问题,也涉及"主观恶性""公众期许"等主观判断问题,对司法工作者的能力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此,司法业务能力建设须臾不可放松,司法工作者不仅要熟悉法律相关规定,还要把法律的专业判断与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融合起来,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公认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要以"求极致"的精神提升司法办案水平,把握好每一个办案环节以及每个环节的具体细节,查微析疑,条分缕析,最大限度接近客观真相,从而把抽象的法律全面公正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之中。要进一步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沟通交流,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研讨、一体推行司法政策等方式凝聚共识,统一司法尺度,努力实现个案与类案,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

要坚定制度自信,不能妄自菲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适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国情、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为实现"两大奇迹"发挥了促进和保障作用,具有独特的优越性。正如,越是疫情吃紧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一样,越是因个案发生冲突,思想争辩越激烈的时候,越要避免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把个案的分歧盲目归咎于法律制度设计的失准,动辄以批评者的姿态否定司法改革成果,越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认识,结合司法办案实践,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用心书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精彩画卷,为"中国之治"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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