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解]爆料知识:交通肇事犯人想翻供,驾车冲撞处置方案

时间:2023-06-01 19:01:06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2月06日 15:02 

中新网台州12月6日电(记者 范宇斌)2018年12月1日,浙江省温岭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调查环境违法案件时,温岭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大溪中队中队长陈奔被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冲撞后壮烈牺牲,年仅30周岁。

图为:陈奔生前是浙江省温岭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大溪中队中队长。温岭市环保局供图

  6日,记者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获悉,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8.796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起,被告人江某多次驾驶车辆载送王某辉(另案处理)非法倾倒有毒物质。

  2018年12月1日17时56分许,被告人江某驾驶浙JN67T0丰田牌小型轿车载送王某辉行驶至温岭市箬横镇太龙一级公路6KM+200M的红绿灯口,在停车等候绿灯时,被害人陈奔带队拦截其车辆进行执法检查。被害人陈奔敲击被告人江某车辆驾驶室玻璃窗、出示证件、指示其下车,江某未回应,陈奔遂走到江某车辆前方。

  被告人江某为逃避检查,驱车撞开相邻车辆试图驶离,致使被害人陈奔被顶在其车辆引擎盖上。

  被告人江某不顾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明知车辆引擎盖上有人,仍然驾车逃离;在车辆驶至太龙一级公路8KM+300M时,被害人陈奔从车辆引擎盖上掉落至路面,被告人江某仍径直驱车逃离,致被害人陈奔被途经车辆碾压,当场死亡。

  当日20时43分,被告人江某拨打110报警投案,21时50分,被告人江某在温岭市城东街道网商园西南大门口前准备乘坐车辆前往温岭市公安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于案发前从事驾驶工作,案发时身体健康,视力正常,当天气象证明案发时段能见度良好,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江某驾驶的涉案车辆驾驶员眼点前方视野清晰,物体未见明显变形失真现象,足以说明被告人江某在其行驶2100余米的过程中完全能看见其眼前引擎盖上趴着一个人,江某对此事实的否认纯属狡辩。

  被告人江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依法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前期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但后来翻供,庭审时仍辩称没看见被害人站在车前、引擎盖上趴着人等主要事实,故依法不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能构成自首。

  被告人江某为逃避执法检查,将执法人员冲撞顶在引擎盖上后,不顾执法人员生命安危驾车高速逃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江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但其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当庭又拒不认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由于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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