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伙科普下交通肇事罪财物数额,法官智慧丛书交通事故裁判精要与适用规则

时间:2023-06-02 07:40:50来源:法律常识


编者按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市中院党组关于建设“现代化法院、研究型法院”的要求,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着力提升全市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今起,“洛阳中院”官方微信开设《洛法·裁判手记》系列专栏通过对各类案件中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进行总结,将法官的优秀审判经验和裁判方法进行提炼,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

李光东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伊滨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2月3日,洛阳中院“洛法大讲堂”第一期开讲,洛阳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田芃作开班讲话,洛阳中院驻伊滨区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李光东授课。


交通事故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上升和公民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现结合典型案例,对近年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案件中常见的对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误工费的认定等问题做出梳理和回应,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提炼和总结,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正文内容共4163字,推荐阅读时间12分钟。



2022年9月3日,看似平常的一天,王某驾驶车辆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时,其车右后侧与由南向北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严重伤残的事故。两个素未谋面的人竟以如此方式相遇。那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刘某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刘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应当如何认定和计算?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多少合适?


1、误工费认定标准

有固定收入且误工期间发放部分工资的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认定误工费。例:



事故发生前有收入但误工期间未发放工资的按照省高院372号文件要求,应参照被侵权人事故发生前6个月的工作收入予以认定其工资标准。无固定收入的,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主要收入


无固定收入且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结合其实际年龄、事故发生前身体状况、举证情况等来认定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前是否从事劳动。必要时可以去其所举证的工作地点调查或通知该工作地点主要负责人到庭接受法庭调查,以判断被侵权人事故发生前是否存在真实工作经历。


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因交通事故减少并主张侵权人支付误工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年龄偏大且主张在家务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参考被侵权人年龄、承包土地面积、平均产值、洛阳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酌定每日误工费。


2、护理费认定标准


护工护理的,在综合考量被侵权人的实际伤情、年龄等因素的情况下,对于有实际支付凭证且所支付的护理费在合理范围内的,应认定其所支付的护工费用。


亲属护理的,参照误工费的认定与计算。


鉴定机构有明确鉴定意见的,如无明确证据予以推翻,应当采信该鉴定意见。


护理人数的认定特别是住院期间护理人数的认定上,在长期医嘱与陪护证明不一致情况下,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伤情及陪护情况予以综合认定,个案分析,并在文书中写明,倾向为于采信长期医嘱。



3、鉴定问题


对于交警队委托的车损鉴定为单方鉴定,应向当事人及时释明单方鉴定的法律后果,如若另一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予以衡量,依照司法程序选定评估机构重新委托鉴定。


单方鉴定结论,应综合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价格认证中心车损评估业务的社会背景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综合考量,不能单纯以单方鉴定为由,不予支持,增加当事人诉累。


规范诉前鉴定程序。诉前鉴定需明确鉴定的“三期”为出院后还是受伤后。诉前鉴定也应依法送达,以避免当事人认为自己缺席诉前鉴定的质证环节导致上诉称鉴定程序不合法。


同时,诉前鉴定相关材料应该质证并附卷,充分保证当事人权利。就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部分,可向鉴定机构去函沟通,必要时可通知鉴定人到场说明,并在文书中对该争议部分进行阐明。


4、赔偿责任比例问题


明确各赔偿义务人“身份”,进而根据其“身份”判断侵权人对其请求权的范围。


如“雇主”的替代赔偿责任,“投保义务人”的相应责任,“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责任,共同侵权中的责任划分等。


5、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当依据侵权人过错、侵权行为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程度结合伤残等级予以酌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五万元,特殊情况予以酌情考虑,并在裁判主文中论述充足。


精神损害慰金赔偿请求主体为受害人或者近亲属。


侵权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得到支持。



6、交警部门未出具事故处理文书的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必要时可以到事发路段调查,以便于判断当事人各自陈述的正确程度。


7、“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判定各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8、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


区分清楚免责事项是否为法律禁止性条款。对于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的,保险公司只需就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即可。


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不属于法律禁止性事项,保险公司除对该免责事项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外,还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电子投保流程中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考虑如下因素:


①设置主动弹出界面展示保险条款全文,并将浏览保险条款全文尤其是免责条款作为投保必经流程以及界面停留必要阅读时间;

②保险人在免责条款页面上显示“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投保须知和保险条款,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均已了解同意”等选项内容,供投保人点击勾选;

③保险人在网页上对免责条款格式进行设置,调整字体大小、进行加粗等方式引起投保人注意;保险人使用视频、音频等网络技术,以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形式讲解专业保险条款尤其免责条款;

④保险人提供智能语音或者人工客服及热线电话等交流方式,在充分理解保单内容后进行投保决策。


保险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免除保险人对一般约定性免责条款的赔偿责任。


9、“挂床”或“过度医疗”的认定问题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被侵权人存在“挂床”或“过度医疗”行为的,可以要求被侵权人举证该期间的每日清单等证据,结合其相关医嘱综合认定。


对于确实存在过度医疗、挂床等不合理情形的,该期间产生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10、多车致一人损害时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多车致一人损害的案件中,应注意损失超出各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各自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第三人连遭多车碰撞致伤或死亡,部分车辆逃逸且无法查实的,赔偿权利人主张承保未逃逸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全额赔偿的,应予支持。


先行全额赔偿的保险公司有权就超出其应承担部分向逃逸车辆方追偿。



11、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牵引车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挂车仅有商业三者险情况下,先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强险赔付后仍有不足的,由牵引车和挂车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的比例,在各自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12、第三人身份转换问题


车辆驾驶员不属于第三人,一般情况下不存在身份转化问题。


任何危险作业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他们因此而受到侵害时,应基于其他理由请求赔偿。


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本人的行为造成自己损害的,他不能成为其本人利益的侵权人。


在驾驶人下车查看车辆状况,被未熄火的车辆碾压致死的情况下,驾驶员身份不发生转化。此种情况下,驾驶人本人属于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且因其自身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不属于我国交强险规定的赔偿范围。


车上乘客原则上不属于第三人,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在车下的可以转化为第三人。


车上人员下车休息被本车撞击身亡的情况。此时乘客与其他第三人在地位和对机动车危险的控制力上相同,因此在此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第三人。


车上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先被摔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致死的情况下,车上人员的身份根据情况可以认定为转化。


因交通事故的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


13、无责车辆保险赔付


无责车辆保险赔付应当考虑无责机动车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所乘坐车辆是否发生物理碰撞或接触,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者损坏财物实际产生作用力。


14、被侵权人成年近亲属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


成年近亲属被确定为被扶养人条件时,应同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固定经济


“丧失劳动能力”,可参考《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中对于“无劳动能力”的认定,结合案件当事人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15、非医保用药问题


保险条款虽然约定医疗用药的赔偿范围,一般约定为医疗保险范围的用药,但在实践中部分医疗费虽然属于医保外用药,但该用药是抢救生命、治疗疾病所必须花费的费用,一般应当认定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即在交强险理赔中,赔偿权利人主张医疗费无论是否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项目,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但能够举证证明上述诊疗项目不属于必须诊疗行为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的医疗费中,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即确系治疗交通事故伤情且有医嘱的,在谨慎核查其必要性及医嘱说明后,应计入赔偿范围。




16、自身体质状况不减轻侵权人责任情形


交通事故的被侵权人没有过错,其自身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有影响,比如被侵权人年老,存在骨质疏松,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体质状况是由客观因素造成,主要指遗传、年龄增长、生活工作环境等。


17、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认定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两类项目均依附于特定人身关系,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18、车辆贬值损失


当事人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应当谨慎认定。


19、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的预留份额问题


同一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害,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主张权利。


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其他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且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就已经起诉的案件进行审理,不再为其保留交强险赔偿份额。


20、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垫付款处理


在庭审中除明确垫付款具体数额外,还应查明侵权人所主张的全部垫付款是否在受害人起诉范围内,对不在受害人起诉范围内的垫付款,不应在赔偿数额中予以扣减,应当由保险公司直接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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