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7 16:28:4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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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5日18时许,姜福平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窑管路李天路路口南侧由南向东右转时,适有被害人梁某由东向西行走至此,重型自卸货车前部左侧与梁某身体相撞,造成梁某死亡。
经鉴定,梁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鉴定,重型自卸货车行驶速度低于10.8km/h,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工作状况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经认定,姜福平负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无责任。姜福平后主动到案。
姜福平的家属已代其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姜福平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谢瑛律师解答:
姜福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姜福平犯罪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姜福平系自首,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谢瑛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谢瑛,高级合伙人,优秀律师,龙为擅长房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抵押担保、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执行等民商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实战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