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一下!交通肇事死亡不尸检,患者死亡应当在死亡后多少小时内进行尸检

时间:2023-06-02 10:57:0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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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浙1123民初958号

案件类型:【意外险理赔案例】


案件要点

保险险种:意外伤害保险

出险原因:在电瓶车旁倒地死亡

拒赔理由:意外死亡证据不足

  • 案情描述

投保情况:付某因向某银行借款,于2018年3月13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贷款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约定:保险金额9万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13日。保险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出险情况:2018年9月17日,有目击者报警称付某倒在当地动物检疫申报点附近的电瓶车旁边,县公安局出警后发现付某已经死亡,经调查排除他杀。

因付某家属不同意尸检,公安机关未对付某尸体进行解剖,但制作了《尸体勘测笔录以及对血液分析》:“头前额部右侧见突起、前额部表皮擦伤10余处、左耳部见血迹、右鼻腔见血迹、口腔内见血迹,未检出常见农药、鼠药、镇静安眠药。”

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记载付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从文字上解释,“颅脑外伤?”的意思应为可能是颅脑外伤造成死亡。)付某尸体于2018年9月15日火化。

理赔情况:付某死亡当日,银行的工作人员将付某死亡之事通过微信报告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2018年11月29日向刘某亲属进行调查,之后付某家属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的理赔资料。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拒赔通知。


本案焦点

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在保险范围内拒赔保险金的理由是什么呢?2019年5月6日,付某曾贷款的银行作出声明,放弃保险收益权,随后付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进一步阐述了拒赔原因。

  • 保险公司称

1. 首先,构成保险责任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意外伤害的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非本意的客观事件使身体受到意外伤害,且不包括猝死。

2. 其次,付某于2018年9月17日被发现死亡,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付某是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

3. 最后,付某家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付某是因为意外伤害致死,而且因为不同意对尸体进行解剖,现尸体已经火化,故无法确定付某的死因,付某家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来保险公司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付某为意外死亡,从而作出拒赔决定。那么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勘测笔录》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难道没有证明效力吗?法院对此又该如何认为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付某是否属于意外死亡。

1、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中载明付某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公安局出具的《尸体勘探》中记载“头前额部右侧见突起”“前额部表皮擦伤10余处”“左耳部见血迹、右鼻腔见血迹、口腔内见血迹”等内容,在公安机关排除他杀,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非颅脑外伤死亡的情况下,只能推定付某系颅脑外伤死亡,属于意外伤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2、 未对付某尸体进行解剖确定死亡原因,不是付某家属的责任,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1) 一方面在付某死亡当日就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未及时进行调查,也未提出解剖尸体的要求。而是在付某尸体火化后的2018年11月29日才向付某亲属作调查,于2018年12月5日才作出拒赔决定。

2) 另一方面,付某亲属不同意公安机关解剖尸体,不能据此推定其也不同意保险理赔原因进行尸体解剖。因此,未进行解剖的直接原因是保险公司未提出解剖的要求。

由此,法院认为付某属于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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