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专业消息:济南交通肇事罪裁判,司机乱开远光灯

时间:2023-06-02 11:00:36来源:法律常识

夜间,一团耀眼的亮光射来,司机刘师傅感到眩目,看不清前方路况,悲剧瞬间发生——一名行人被刘师傅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当场死亡。

那团耀眼的亮光来自一辆货车。监控视频显示,与刘师傅所驾面包车对向会车时,该货车的远光灯一直亮着。

这起交通事发生在四川宜宾。9月底,宜宾市交警公布了事故的责任认定:撞死行人的面包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会车时仍使用远光灯的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这是四川省首例因远光灯导致交通事故而担责的案件。

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在不文明交通行为中被视为顽疾。受害一方应如何举证、维权?近年来,此类“光污染”引发的侵权纠纷不少,在防治光污染缺乏专门性法律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如何证明滥用远光灯与事故有“因果关系”

四川宜宾这起跟滥用远光灯有关的交通事故,发生在8月20日晚上8点多。据宜宾市交警支队一个月后通报,事发时,刘师傅驾驶的面包车与童某驾驶的货车交会,面包车与路上行人曾某相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

据《成都商报》报道,交警提取的面包车上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前,对面驶来一辆灯光强烈的机动车,造成面包车驾驶室光线障碍,车前路况无法看清。当面包车与对向车即将交会时,司机才发现一名行人出现在前方,可已来不及刹车,面包车直接撞倒行人。

事发后,宜宾交警找到了会车时使用远光灯的货车司机童某。事故大队负责人介绍,为了确证童某驾驶的货车与面包车交会时使用了远光灯,警方在掌握监控视频的基础上,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模拟实验,对涉事货车进行了检验和鉴定,一系列复杂检测得出的结论是:货车在事发时错误使用了远光灯,导致对向车驾驶员产生视觉障碍,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在这起事故中没有发生“直接接触”的货车司机童某,因为“没有做到正确使用灯光,没有做到文明驾驶”,被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除了要被扣分、罚款,还要承担致一人死亡的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远光灯不规范使用造成的纠纷中,如果有证据证明使用远光灯造成侵权,这种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那相关司机肯定要承担相应责任。”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幼德律师说。

宜宾的这起交通事故,凸显交通治理的一大顽疾:夜间行车滥用远光灯。晚上远光灯的亮光照射,容易对司机造成炫目或瞬间视盲,因而引发交通事故。在许多地方的不文明行为调查中,滥用远光灯常居首位。据公开报道,我国每年发生的夜间交通事故,有40%以上与不规范使用远光灯有关。

如,2017年8月,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书显示,2017年1月15日晚,82岁老人周学英在三岔路口行走时,被一辆三轮车的远光灯照射,老人慌忙后退时摔倒,导致股骨骨折。

法院认为,作为被告的三轮车司机,途径村庄时应降低车速,发现行人时应关闭远光灯、打开近光灯,本案中远光灯的干扰与老人摔倒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法院遂判决三轮车司机承担此案40%的民事责任。

9月28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2008年至今我国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提及远光灯影响的判例有2171起,其中侵权责任纠纷751起,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1270起。

不过,在这些案件中,远光灯滥用者被起诉、判罚的案例并不多。

宜宾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大队长彭良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交通事故中,由于错误使用远光灯的时间可以很短暂,加上一些道路监控系统不完善等因素,现场取证较难,导致很多错误使用远光灯的行为未受到法律处罚。

李幼德律师认为,夜间车辆远光灯的侵害,受害方举证普遍较困难,还是有赖于道路监控设施的完善和交警的调查;对于普通驾驶人而言,在车上安装行车记录仪不失为一种保留证据的自我保护措施。

光污染如何防治?律师:尚存法律空白

李幼德介绍,远光灯错误使用引发交通事故,是“光污染”危害性的体现。

在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光污染,是夜间汽车远光灯和城市里各广告灯、霓虹灯产生的彩光污染。

我国公开报道的首例“光污染”案,于1996年发生在山东济南。小区居民李某向法院起诉称,22层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和楼顶金属球的反光,经他家后窗照射入屋,影响全家人的生活和休息,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予以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称“反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承担何种责任,尚无明确法律规定,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主要是我国在防治光污染这一块,在具体的条款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李幼德律师介绍,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将“光辐射”等污染形式纳入防治范围,但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实施标准,比如,什么程度的光辐射构成污染,光污染以何种形式进行认定等。

我国除了环境保护法之外,还先后对水、大气、噪声、固体废物制定了专门性的污染防治法,但光污染这一块目前尚未出台专门性法律。

2004年9月,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上海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该《规范》要求, 城市环境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与住宅相邻的装饰性照明设施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其外溢光射入邻近住宅内。

就在上海这部《规范》开始实施的2004年9月1日,市民陆耀东将一家公司告上法庭。陆耀东称,上海永达中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装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发出的强烈灯光射入其住房,构成光污染侵害。他请求判令被告拆除路灯,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被告永达公司安装的路灯灯光,已对原告陆耀东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法院判决被告永达公司停止使用相关路灯,排除对原告的光污染侵害。

不过,对于陆耀东的1元赔偿请求,法院并未支持,原因是“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9月28日,澎湃新闻记者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我国跟“光污染”有关的判例,2008年至今共有332件,以相邻关系、日照、排除妨害等侵权案件为主。

李幼德律师介绍,虽然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光污染防治法,但公民遇到此类侵权案件时,可以根据环境保护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条款等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并排除妨碍,“如果能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也可以索赔。”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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