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检察院处理交通肇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时间界定

时间:2023-06-02 12:22:33来源:法律常识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12月30日讯 日前,仙游县检察院依法对交通肇事罪嫌疑人林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今年7月,林某驾驶小轿车去单位上班,他要顺道接几名同事一同上班。他将车临时停放在路边慢速车道内,没多久,林某从后视镜里看见同事陈某正朝他的车走来,于是便想下车帮其打开后排车门。就在他打开驾驶室车门时,突然“砰”的一声,林某小车的左前车门与许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摩托车右侧发生碰撞,许某倒地受伤。林某见状赶紧报警、叫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帮忙救助。最后,许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鉴定,许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经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该案移送仙游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相较于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而林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报警、救援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事后林某也积极向被害人家属履行赔偿义务,并已全部履行到位,被害人家属对林某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态度,而被害人许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宽严相济政策,体现司法温暖,决定对林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记者 陈琦 通讯员 陈颖蕾 柯志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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