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2:39:47来源:法律常识
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原告章某与被告刘某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6年8月16日,刘某购买一辆货车,该车一直由刘某支配、运营和管理。2017年2月13日,刘某在驾驶该货车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同年8月29日,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58万余元。2020年4月21日,章某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诉讼中,章某主张刘某交通肇事犯罪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被告刘某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的运行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一方因犯罪被判承担刑事、民事责任,不排除另一方对犯罪行为所负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犯罪行为所负赔偿之债,原则上应属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存在例外情形。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章某虽未控制车辆,亦未实施交通肇事行为,与交通肇事无刑法上之因果关系,其不是犯罪行为人,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文书判决刘某承担交通肇事犯罪产生的民事责任,其解决的是对外赔偿的问题,而不是章某、刘某内部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判决章某承担民事责任,也不会与原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相冲突。而且,肇事车辆致人损害时,作为车辆共有权人的夫妻另一方,对共有物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符合侵权法法理。同时,如车辆运行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则属利益共同体且共享了车辆运行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利之所在,损之所归”之原理,另一方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从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责任主体方面来讲,否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明责任。本案中,章某否认争议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章某即负有证明争议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属刘某个人债务的证明责任。章某未举证证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购车合意,亦未举证证明涉案车辆营运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能举证推翻推定效力,故刘某因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所负赔偿之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杨某和张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二婚,婚后因感情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并于2018年10月开始分居,杨某于2022年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张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离婚,但其认为杨某在2019年6月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赔偿受害人18万元,当时张某从银行贷款18万元偿还给了受害人,该18万元系杨某的个人债务,应返还给张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应从三个方面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否有举债的合意;二、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三、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可能具备夫妻二人的合意,如果不是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者投入,夫妻另一方也没有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一般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若是交通事故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驾驶营运车辆造成的事故,此时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这种情形下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具体到本案,杨某、张某夫妻二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实际分居,杨某驾驶车辆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未产生收益归家庭使用,该事故的发生,是其个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离婚时,张某要求杨某返还其垫付的款项应当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杨某返还张某18万元。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法院在认定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涉案车辆的归属及支配方;二、涉案车辆的用途;三、涉案车辆运行利益归属。比如案例一系营运货车,车辆营运收入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车辆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实践中也有法院不从以上几个方面考虑,而是以直接责任人来认定,法院认为事故责任人的配偶不存在侵权行为,侵权之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上所述,郑州资深律师要永辉认为,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债务到底应否认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判断标准:
一是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该债务是否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是否与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关,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是否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双方,夫妻双方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3、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是从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来分析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从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这两个方面来考虑:
1、运行支配,是指谁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2、运行利益的归属,是指谁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一般情况下,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则可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负的侵权之债,也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是否具有运行支配权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