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3:50:32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拖车费、停车费却要我买单。”近日,车主田先生收到了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以下简称云龙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他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让田先生感到不满的是,在石峰区车辆施救站取车时,被要求缴纳停车费和拖车费。
遭遇逆行摩托车,小车被撞送进施救站
2月21日傍晚,田先生驾驶私家车途经藏龙路时,被袁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撞到。事发时,袁某驾驶摩托车逆行。事故造成两车受损。
经交警人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受损车辆被施救车拖到石峰区车辆施救站。
3月20日,云龙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田先生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当天,田先生来到石峰区车辆施救站取车,被告知需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400元。最后以“生活服务、施救费”名义开了400元发票。在田先生要求说明费用明细后,施救站工作人员在发票上手写备注“拖车费260元、停车费140元”。
施救站:该车为交通事故扣留车辆
3月28日,记者来到石峰区车辆施救站了解情况。该施救站由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管理。
施救站公示有《车辆救援政府购买服务公示及收费标准》,无相关单位落款。施救站负责人介绍,自2018年8月1日起,施救站对市区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违法扣留车辆在依法扣留期限内所产生的拖曳费和停车保管费、交通事故扣留车辆在依法扣留期限内所产生停车保管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标准》标注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施救站工作人员称,加上前后双休日6天,共计21天,超过21天,按天收取停车费。田先生的车属于交通事故扣留车辆,仅享受减免21天的停车费,因超时7天,按每天20元的停车费标准收取,共产生停车费140元。
施救站负责人介绍记者通过手机查询到于2009年12月11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两年的《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拖车费是依据该《通知》的标准收取。
对于车辆救援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文件,施救站负责人称是公司与交警部门签的合同,不方便透露。
律师:应当由侵权人摩托车车主买单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灿辉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述交通事故中,因为摩托车主逆行导致车主田先生的车受损,被拖进车辆施救站,从而产生了相关费用,这是车主田先生因此次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摩托车车主负责赔偿。田先生可以先支付这笔费用,并要求施救站开具发票,之后连同车辆损失一起要求摩托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田先生认为,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应明确事故责任方应负责承担事故车辆的停车费、拖车费,维护事故无责方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