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3:57:0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的区别
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
(一)两者之间的相同点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3.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伤残鉴定与伤情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二)两者之间的区别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可进行;而伤残鉴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目的不同。伤残鉴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定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鉴定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伤情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3.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属于国家强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其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伤残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刑事犯罪,即是以造成轻伤、重伤或死亡多少人的严重后果来划定的。
5.等级划分不同。伤残鉴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10级,即1级至10级;而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3级:轻微伤、轻伤和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