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专业速递:交通肇事罪的构要件,交通安全知识科普宣传

时间:2023-06-02 15:27:22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罪,是指在公共交通运输管理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是刑法为保护交通运输领域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于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设置的罪名。

交通肇事罪属于主观过失犯,其基本犯构成标准可分为一般违章和特殊违章。

在一般违章中,在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或无力赔偿受害人亲属金额达到30万元,或同等责任条件下造成三人死亡,即可构成本罪。

一般违章中,可能出现的违章情形有闯红灯,超速、逆行等。

而与之相对的特殊违章,其主要情形包括酒驾或毒驾、无证驾驶、逃逸、严重超员超载,驾驶明知安全装置故障、无牌照或报废的机动车等。

在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条件下,造成1人重伤即可认定本罪。需要说明的是,驾驶员承担次要或不承担责任时不构成本罪,由此可见,本罪的责任认定相当严格。

虽然“逃逸”情形被较为明确的写进特殊违章之中,但只要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条件后逃逸,不论何种违章,一律按照肇事逃逸论处。

本文在此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进行探究,通过相应案例,深入分析逃逸行为的情形和处罚尺度,以及相应的司法规制措施。

交通运输过程中的肇事逃逸犯罪行为

自人类社会出现法律至今,每当法律的严惩即将降临,有犯罪人选择主动投案,认罪伏法,往往也总会有人企图逃脱法律的制裁,试图掩盖罪恶。

虽然趋利避害是人类的本能,但那些法律追究企图逍遥法外的人依旧令人痛恨。

就像王某,她正在家中坐,警方却突然找上门来,当警方说明了自己的来意后。

王某震惊之余才知晓,自己的男友周某居然是一名负罪潜逃的交通肇事罪嫌犯,自此,一桩肇事逃逸案件由此浮出水面。

2020年11月20日下午两点十八分,在开化县城一丁字路口。周某正骑着一辆红色电动车疾驰而来,不料此时一位耄耋之年的老人也正走过斑马线,准备横穿马路。

当时周某是打算从老人身旁绕过的,但意外却就此随之发生。周某的电动车轮突然打滑,瞬间失控将老人撞倒在地。

一名目击事故发生的路人见状,快步跑去查看老人的情况。发现老人竟已奄奄一息了。

此时,摔倒的周某已经站了起来,他没有选择查看伤者的情况,而是直接对路人说“我先去报警”,周某将电动车留在原地后便匆匆离去。

而愤怒的群众发现肇事者逃逸后,就一边拨打120、一边报警,随后医生、民警们都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并迅速进行了处置。

民警听说肇事者逃逸之后就分成两批,一批寻找周某的下落、一批前往医院跟进受害老人的状况。

当民警到达医院后,通过负责抢救的医护人员得知,老人的心脏和颅脑受到严重损伤,陷入深度昏迷,已进入无意识状态。

之后,民警通过老人随身携带的身份证调取了相关信息,很快便联系上了老人的亲属。在医院调查取得突破的同时,另一边的民警们也对肇事者的调查取得了重要进展。

通过排查监控,警方逐渐追踪到了肇事者的逃逸路线和社会关系,于是便有了开头调查王某的那一幕。与此同时,一个噩耗从医院传来,重伤的老人不幸离世。

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因肇事者的逃逸而消逝。

找到王某之后,通过对其询问,警方掌握了大量关于周某的相关信息。在王某的协助下,肇事者周某被警方抓获。

在追查时,警方还取得了一个意外收获。原来,周某竟还是两年前一桩恶性命案的在逃嫌犯,这次肇事逃逸,也使得他之前掩藏的罪恶浮出水面。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所有的罪孽,都难逃法律的制裁。负罪潜逃固然可以一时避开法网的追剿,但正义的铁拳终有一日会从天而降,将他们的罪恶和掩盖罪行的伪装一并砸碎。

交通肇事罪肇事逃逸行为的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案例屡见不鲜。肇事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一大特殊情况,在分析案例时,需要结合以下几个要点进行理解。

第一,法律对于“逃逸”一词有着更为专业化的定义。一般语境下,“逃逸”,更多指单纯的逃跑。

而交通肇事罪的“逃逸”,定义为“逃避法律追究”,即只要实施包括逃离事故现场和销毁证据、破坏现场和转移被害者等手段规避法律制裁,即可被认定为逃逸。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分为两种情节,即基本的交通肇事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二者均依照交通肇事罪论处,不再单独设置罪名。

交通肇事逃逸,即在行为人明知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逃逸致人死亡相比前者则更为特殊。

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大情节,属于不作为犯罪的一种。即在发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故后,行为人不履行对伤者的法定救助义务选择逃逸,导致受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需要补充的是,在事故发生后,若行为人出于逃避打击报复的目的,离开现场向公安机关自首,即使出现受害者死亡结果,也不构成逃逸致人死亡。

此外,肇事逃逸还存在一定的法定转化情节。若出于逃逸目的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实施隐匿或遗弃行为,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出现死亡或严重伤残的,其行为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

在本案中,周某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疾驰的行为,属于超速,构成一般违章。首先具备了交通肇事罪的违法性,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其次,在本次事故中,周某的电动车轮突然打滑,将老人撞倒,周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满足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责任划分问题。

最后,因为周某的肇事行为,老人身负重伤,最终于医院内不治身亡,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人员伤亡认定标准中的“一死三重伤”,因此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到此可能有朋友会疑惑,周某一开始将老人撞成重伤,老人是在送医后伤重不治,为什么要以死亡结果定罪呢?

这是因为,对交通肇事罪伤害结果的界定,要根据受害人伤势的最终走向确定,即以最终出现的重伤、死亡确定罪与非罪,而不是以一时结果做出判断。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基础。当满足基本犯要求后,接下来便是对逃逸行为进行认定。

前文提到,法律中的“逃逸”一词含义为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周某在明知发生事故后,没有履行法定的救助义务(属于不作为),反而以报警为名借机逃跑。

最终,老人因周某逃逸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固本案符合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故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综上所述,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要严格把握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和逃逸行为的认定要件,根据具体案例,进行合理分析。由此才能为交通事故正确定性,为刑罚处罚合理定量。

结语

交通事故的发生,或许有着很多的原因。但事故发生后一逃了之,原因却只有一个——对法律责任的畏惧。

健康的法治社会下,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就必须依法承担义务,其中就包括为自己触犯法律的行为承担后果的义务。

虽然在法制日益健全的当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已经不能完全符合时代的需要,但“坦白可从宽”,则是每个人必须铭记在心的箴言。

既然违反了刑法,就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承担责任又有何惧?法不绝人生路,经过改造以后,一样可以回归社会,开启新的生活。

毕竟只有敢于改造,敢于担责,才能回头是岸。

惟愿今后在大是大非面前,人们能少一些逃避和怯懦,多几分敢作敢当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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