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9:00:05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酒后驾车与停放在路边的车辆相撞,致车内乘客当场死亡,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3日02时40分,被告人张伟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乘坐周涛)沿关中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铜高速出口东侧300米时,与前方同向刘强驾驶的临时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周涛当场死亡,张伟受伤,两车受损。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26mg/1OOml。经三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强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伟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事故处理中,被告人张伟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张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张伟适宜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伟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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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