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9:15:49来源:法律常识
金 鑫
近日,A某收到安徽省T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法院以A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此,经本人历时近半年辩护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顺利结案。
A某系某汽车租赁公司员工,2019年10月的一天清晨,A某驾驶其小型机动车行驶至市郊一处斑马线时,与行走穿越马路的一名老者发生碰撞。事发后,A某临时起意,电话联系其妻子B某赶到事发现场,商议让B某向交警部门谎称肇事者为B某,以顶替其责任。A、B两人共同留在现场,并一直跟随救护车送老人去医院,当天中午,老人伤势过重去世。同时,A某向公安机关报告了实情,承认其本人是驾驶机动车的肇事者。交警部门经过事故认定作出:A某驾车超速,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家属情绪激动,随即要求A某三天内赔偿家属100万元。A某限于家庭经济情况,短时间内拿不出赔偿款,没有达到死者家属要求。死者家属便以之前的第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几天后,上级交警部门责令原交警部门重新做出认定:A某驾车超速,且让他人顶包逃逸,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这表明:A某不仅将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的刑事责任,还面临后续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完全由其个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此时,A某委托本人,代理本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接案后,因案件已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本人一方面在刑事方面积极研究案卷材料,并实地察看案发现场,寻找减轻当事人罪责的蛛丝马迹;一方面积极主动联系死者家属,在检察官的调解下,就民事赔偿开展多轮磋商谈判。此外,悉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建议其先期赔付,争取死者家属谅解,并建议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1、辩护人认为:虽然A某在交通肇事后,让其妻子B某顶包责任,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但是,(以下为辩护意见摘录)A某于事故发生几个小时后,即当天中午12点左右向交警如实报告了真相,在交警部门立案前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行为,说明A某没有想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动机。并且,在客观上,A某最终没有对交警部门正确作出事故认定乃至后续刑事立案侦查产生任何阻碍和妨害,这与通常的“顶包逃逸”是有着明显区别的。交通肇事罪之所以将逃逸行为确定为加重情节,就是为了惩罚逃避救助义务以及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产生客观上的干扰行为。(此外,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加重情节,惩罚的只是逃避救助义务的行为,而不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因为对于任何犯罪,对犯罪人不逃避法律追究无期待可能性。为什么刑法仅仅在交通肇事罪中规定了逃逸情节作为加重情节的条款,而没有在其他任何罪名中将逃逸作为加重条款,就是因为肇事人应当承担肇事行为所产生的先前义务的履行,而一旦肇事人逃避救助义务,刑法将对其逃逸行为作出重新评价,作为情节加重犯予以惩处。而其他犯罪,不会因为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而产生情节加重的后果)。纵观A某交通肇事后的行为,一是其始终不离现场积极跟随对受害人的救助,二是客观上没有妨害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希望检察机关注重个案的特殊性,综合A某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事实,公平公正的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这一证据予以评价和认定。此外,本人经实地察看案发现场,认为当天正值凌晨5点,路灯昏暗,斑马线极度不清晰,且道路起始处无特别的限速标志,环境对造成交通事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民事赔偿方面积极争取家属谅解。鉴于死者家属在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后提出复核,加重了我方当事人责任,使得A某面临保险不予理赔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说,也减少了死者家属的一份保障。在沟通和协调过程中,本人以理性平和语态,悉心做好对方思想工作,将目前我方面临的经济困境和家庭情况予以阐明,争取对方的理解。最终,经过多次协商,双方对最终的赔偿款予以确定,并在我方当事人A某可接受的范围内。
3、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程序的启动。在审查起诉阶段,本人积极提交了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但是,鉴于当时A某未积极赔付到位,还未得到死者家属的同意,不能出具缓刑的量刑建议。在与检察官作充分沟通的同时,我建议主办检察官先做实刑量刑建议,待法院审理阶段,A某赔付完毕并得到对方死者家属谅解后,检察机关再做量刑建议的变更。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本人的建议。
经过以上的辩护工作和本人不懈努力,法院以A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且具有自首从宽情节,积极赔付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为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