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09:42:02来源:法律常识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消息:2021年9月15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提起公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26日13时45分许,施某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自卸半挂车从合肥开往霍山,行驶至霍山县与儿街镇105国道与讲石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石某某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大型客车冲出路外与路灯杆及路外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5人受伤,3车及路灯杆均受损。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施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