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0:15:16来源:法律常识
1.生活护理费的慨念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因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治疗,在其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及伤残等级鉴定后,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按规定应向工伤职工或护理人员支付的护理费用。
2.生活护理费的种类
从护理期间来看,护理费可以分为三楼:一是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二是工伤职工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的护理费,三是工伤职工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长期持续的护理费。
从护理人员来看,也可以费为三类:一是聘请专门护理人员的护理费用,二是受害人亲属进行护理的护理费用,三是聘用其他人员进行护理的护理费用。
3.护理费的计算方式
(1)劳动能力鉴定前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
护理人收入 计算分三种情况:第一,护理人为工伤职工亲朋好友的,若其有稳定收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本号后续专门介绍),若其没有稳定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第二,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第三,用单位派人(雇人)护理并直接向护理人员支付护理费的,该护理人不纳入护理费赔偿计算。
护理人数。根据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1条的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若工伤职工经伤残等级评定未伤残等级评定级别的,护理期限计算至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若评定为伤残了伤残等级的,计算至伤残评定之日为止,伤残等级评定日之后,护理费按照伤残等级来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2)伤残等级评定后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50%×护理期限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40%×护理期限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护理期限
4.护理费的证据
伤残等级鉴定前的护理费需要如下证据(3种)
(1)医疗机构的护理意见(护理人员、护理人数、护理时间的证明),(2)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的劳务的报酬标准,(3)护理人员另行聘请的,还需向护理人员支付护理费用的证明。
伤残等级鉴定后的护理费需要如下证据(2种)
(1)伤残等级证明,(2)医院出具的不能自理程度的证明。
5.护理费的支付方式
伤残等级评定前,由所在单位支付
伤残等级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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