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8:59:16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靳某骑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与对面骑电动车的另一电动车骑行者相撞,并导致对方死亡。4月21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密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0年7月27日晚,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逆向行驶,适有齐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靳某左肘部与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接触,致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靳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靳某在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介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既包括机动车驾驶员,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员以及行人等,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肇事造成的危害并无实质性的区别,都会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机动车辆在我国大量使用,由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占比很大,故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非机动车驾驶员,都应该自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通讯员 李丽涓 贺洋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