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9:03:53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摩托车司机继承人、货车司机和货车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刘某家人59.5万、29.7万和9万元。
2021年3月20日,杜某未戴安全头盔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搭载刘某,撞向对向道路违章停放货车,导致刘某当场死亡、杜某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摩托车司机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刘某无责任。5月10日,刘某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杜某的继承人、货车司机张某及货车挂靠公司、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七名被告赔偿1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时货车虽是停止状态,但属于违章停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责任。事发前刘某与杜某共同饮酒,刘某明知杜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未制止,且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选择乘坐,放任自己处于高度危险的状态,自身亦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刘某与杜某虽是无偿搭乘,但杜某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不能据此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应对原告损失承担60%的责任。法院确认原告损失合计108.1万元,由承保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9万元,超出部分由张某承担29.7万元,杜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59.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条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运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