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资深资讯:交通肇事逮捕后宣读,赤峰市区酒驾人员名单

时间:2023-06-03 19:21:07来源:法律常识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庭审现场。

1月15日,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潘卫国、闫中华交通肇事罪、包庇罪一案。

潘卫国系赤峰市敖汉旗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2020年4月4日,潘卫国酒后驾车发生车祸,致4人死亡。肇事后,潘卫国的朋友、同在车上的闫中华涉嫌为其顶包。

车祸次日,潘卫国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直播获悉,第二次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鉴定意见,播放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拍摄画面、相关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其中一份鉴定称,车祸中的死者赵某海如果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注:指受害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并进行了辩论。

庭审结束后, 审判长表示,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择日作出宣判。

事故现场。 受访者供图

发生在清明节的车祸

2020年4月4日,清明节。一场车祸,夺去了赤峰市敖汉旗黄羊洼镇沙敖村赵氏4兄弟的生命。事发时,兄弟4人正在开车前去扫墓祭祖的途中。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4月4日7时25分许,潘卫国驾驶的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内蒙古省道2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529公里+200米处时,遇杨某新驾驶的华泰特拉卡牌小型越野客车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停车。杨某新开启左前车门时,潘卫国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赵某启(51岁)驾驶的比亚迪轿车相撞,之后又与华泰特拉卡牌越野车及下车的杨某新相撞。

事故造成比亚迪车驾驶人赵某启、乘车人赵某山(52岁)、赵某飞(45岁)当场身亡,赵某海(54岁)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中,杨某新、潘卫国和潘卫国车上乘客闫中华亦受伤,三方车辆有不同程度损坏。

交警认定,潘卫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措施不当超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是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杨某新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形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潘卫国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新负次要责任,赵某启、赵某山、赵某飞、赵某海、闫中华无事故责任。

据“赤峰发布”微信公号,在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闫中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卫国,闫中华系冒名顶替。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卫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经核实,潘卫国为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中华为敖汉旗人,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

2020年4月5日,潘卫国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敖汉旗公安局对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4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将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闫中华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5月8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同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依法审查起诉。当日,经中共敖汉旗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潘卫国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

事故现场。 受访者供图

检方:潘卫国隐瞒事实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020年7月14日,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人当庭宣读的起诉书显示,潘卫国出生于1966年,闫中华比他小五岁。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晚,潘卫国与他人在敖汉旗某大酒店饮酒。次日一早,潘卫国驾驶汽车接上其同学闫中华后,沿内蒙古省道210线由南向北行驶。后在行驶途中发生车祸,为逃避法律追究,潘卫国隐瞒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为使潘卫国不受法律追究,闫中华向民警作虚假证明,谎称是其驾驶汽车发生事故。

敖汉旗检察院认为,潘卫国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4人死亡、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潘卫国为逃避法律追究,向公安机关隐瞒本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闫中华明知潘卫国驾车发生重大事故,仍然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犯罪行为,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直播显示,潘卫国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停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杨某新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卫国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希望法院从轻判罚。

潘卫国在最后陈述中向被害者家属道歉。他说,案件发生后,他一直很内疚、很自责,他认罪,请求法院予以轻判。闫中华在最后陈述中也表示“为自己的一时冲动忏悔”。

死者赵某海的亲属告诉澎湃新闻,第一次开庭休庭后,经家属反映,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对赵某海的死亡后果是否与未得到及时救治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2020年12月14日,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赵某海因交通事故外力致脾脏破裂出血、肋骨多发骨折,头皮擦伤,眼睑青紫肿胀,如果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

法庭:合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择日宣判

2021年1月15日上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继续进行法庭调查。

庭审直播显示,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杨某新申请重新鉴定其在非机动车道打开车门是否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认为杨某新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

杨某新的代理人对该份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潘卫国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公诉人还出示了赵某海如得到及时救治、生存可能性较大的鉴定意见,潘卫国及其辩护人对该份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死者家属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对该份鉴定意见无异议。

此次庭审中,还播放了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拍摄画面、相关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死者家属及其代理人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环节,潘卫国再次向受害者家属表达歉意。受害者家属认为其没有诚意,示意潘卫国停止。潘卫国称自己事发时是在紧急避险,且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在定罪量刑上予以考虑。

受害者家属委托的代理人表示,潘卫国的行为构成逃逸致人死亡,应当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且闫中华应为潘卫国交通肇事的共犯。

闫中华的辩护人表示,闫中华涉嫌的是包庇罪,犯罪类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潘卫国完全不同,闫中华为潘卫国交通肇事的共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庭上,潘卫国的辩护人、受害者家属都希望法庭尽快作出公正判决。

审判长表示,本案将在合议庭评议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择日作出宣判。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张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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