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看法大全:交通肇事罪一般坐几年牢,教科书式的老赖事件整理

时间:2023-06-04 09:16:0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曾杰

2015年10月,赵勇的父亲被黄淑芬撞成植物人,法院判决黄淑芬赔偿赵勇父亲85万多元,但黄淑芬扬言不管怎么判,就是不给钱。去年12月,赵勇的父亲去世,也让这个事成为舆论的焦点,也被大家称作是“教科书式的老赖”事件。

2018年6月27日上午,黄淑芬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黄淑芬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黄淑芬被判刑8个月,她还需要坐多久牢?

答案:可能是一个月。

黄淑芬被判刑8个月,她是2017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之后被逮捕,如果黄淑芬没有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那她就一直关在看守所的。

根据刑法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也就是说,如果黄淑芬被逮捕后没有被取保,那么她的一审判决8个月刑期,要从其被拘留的2017年12月9日起算,8个月,黄淑芬在2018年8月9日就是刑罚执行完毕了。

也就是大概一个月以后。

考虑到黄淑芬一定会提起上诉,黄淑芬大概率会在二审期间被直接释放,因为二审审理大概就是在2018年7-8月间,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二审大概率会维持原判,那时候黄淑芬正好8个月刑法期满。(当然,这一切的前提是黄淑芬目前在看守所被羁押,如果是取保候审状态,那就不能折抵刑期)

看到这个判决后,我有个疑问:为什么只判8个月?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如果造成一人死亡,最高刑可以三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最低是6个月,该案判一审判处处8个月,基本是是卡在了最低的刑期来判决。

公诉人建议量刑:1-2年

本案案中,根据赵勇先生的消息,检察官在法庭中的量刑建议是1-2年。

那为什么只判了8个月呢?

我们看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比如法官可以在以上量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为一年,然后在根据是否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确定宣告刑。

黄淑芬当庭并不认罪悔罪

同时,根据媒体报道的庭审信息:“庭审上,法官问黄淑芬:“所有的认定你认不认可?”,黄淑芬说:“我不认可。”庭审两个小时的过程里黄淑芬一直在否认罪行,说她没有违法,称判定她违法的所有理由都不成立,甚至质疑法律程序。”

但是注意一点,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如果当庭不认罪,则不考虑此量刑情节,也不会加重其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可被认为并无悔罪态度,作为综合酌定情节予以考虑。

黄淑芬并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关于此事实,可谓是天下皆知,由于黄淑芬此前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法院认定有证据证明有支付能力而故意不履行的人,故其没有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更没有取得谅解。同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与判决的关系:

笔者查阅唐山市丰润区法院2017年审理可查到40起的交通肇事罪案件判决,其中有35起判处缓刑,2其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不用坐牢了,这37起案件中,所有肇事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或家属谅解。

可见,积极赔偿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是对被告人判决其关键作用的因素。

唐山丰润区法院还有一个和黄淑芬案类似的案例

还一个唐山市丰润区法院2017年审理的晏某某交通肇事案,本案中,被告人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当庭自愿认罪。

最终,被告人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

而这个案件和本案更加相似的是:这个晏某某之前已经在看守所呆了6个月了。

该案的一审判决日期是2017年5月8日,也就是说,和黄淑芬一样,这个晏某某只需要在看守所待一个月就放出来。

但是,晏某某案有一个重要的情节,就是他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还当庭认罪。这些,黄淑芬有么?她没有赔偿,更没取得谅解,也不认罪悔罪,为何她也能获得类似的判决?

晏某某案的案号是(2017)冀0208刑初11号,大家可以去查。

黄淑芬上诉,意味着什么?

我们都知道,刑事案件,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上诉有个原则,叫做上诉不加刑。意思就是如果二审法院对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判罚,也就是说,上诉对黄淑芬而言,是有利无害的,还可以大量消磨她在看守所的无聊时间。

但是,刑诉法还规定,如果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服,也可以抗诉,二审法院就不受上诉不加刑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检察院抗诉,不论被告人是否上诉,二审法院都可以加重判罚,而作为被害人家属的赵勇,目前是有权利申请检察院抗诉的,时间很紧迫,只有十天。

黄淑芬有哪些从重或从轻情节?

本案中,黄淑芬被判定负主要责任,量刑起点是在六个月到一年六月内确定量刑起点。

另外,根据唐山市丰润区法院的认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淑芬在现场主动查看伤者的伤情,并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和120电话实施救助,一直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根据黄淑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并鉴于赵香斌在受伤后两年两个月后死亡的具体事实,结合法医鉴定结论,对被告人黄淑芬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可知:法院认定的从轻情节主要如下:

第一点, 黄淑芬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

第二点, 赵香斌在受伤后两年两个月后死亡;

法官的综合认定意见为:

法院认定:“根据黄淑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并鉴于赵香斌在受伤后两年两个月后死亡的具体事实,结合法医鉴定结论,对被告人黄淑芬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黄淑芬被判刑8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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