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57:24来源:法律常识
在这个喧嚣的城市里,一只“名贵”的狗,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一位善良女士付出了“天价”的代价!
那日,吴女士开着爱车行驶在熟悉的道路上。没想到,一只暴躁的大狗突然从路边窜出,吴女士惊骇之间猛地踩下刹车,但是已经太迟了。
只听“当”的一声巨响,那只大狗撞上了保险杠!随后狗也跑了。吴女士心疼地看着刚买不久的爱车受损,唯有将车开到修理厂修补。
可等吴女士兴冲冲去取车时,却发现车子不翼而飞。
原来,那只狗的主人向警方报案称吴女士“肇事逃逸”。吴女士简直不敢相信,明明是那只大狗自己逃跑了,她又如何追得上?
警方说没有人目睹狗跑开,只见撞车一幕。并且不听吴女士解释就直接将责任划归吴女士,定为“肇事逃逸”,并没收其车辆。
狗主人还提供了狗狗受伤的照片说:“这是只价值连城的名贵牧羊犬,你得赔三万元!”吴女士见狗狗受伤,心软了,于是与狗主人签订两万五千元的赔偿协议。
后来,吴女士越想越觉得许多地方不对。明明是那只狗撞她的车,责任不全在她,两万五千元太过分了。于是她决定与狗主人重新谈判。
吴女士致电狗主人,说:“你的狗撞我的车,我同意赔偿治疗费用,但两万五太过分了,我只能出三千元。”
狗主人强硬的说:“那是只名贵的狗,治疗费用才三千元?开什么玩笑!二万五是我们当初说好的,你要翻脸不认人了?”
就此双方争执不下,最终也未达成共识。
吴女士唏嘘不已,她坚信责任不全在自己,两万五实在太过分了,决定上诉法庭,但法律程序的漫长使她无能为力,实在痛心。
这个插曲实在让人叹息,明明责任不全在吴女士,她却要无辜遭受如此损失,实在使人不忍。
吴女士本是一位善良宽厚的女士,平日里热心公益,乐于助人。谁知这一次她竟会遭遇如此憾事,爱车受损又要赔偿高昂医疗费,实在是倒霉啊!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看管动物的人未尽到妥善看管的义务,致使动物危害他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狗主人未履行好遛狗应有的责任,未按规定牵狗绳并随时看管狗只,导致其宠物狗狗突然跑出道路,与吴女士的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
警方在初查此事时,直接将责任划归吴女士,定为“肇事逃逸”,并没收其车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规定。
本案中责任划分不清,无证据证明,因此不得扣留机动车,这让吴女士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
警方也未按规定提前听取当事人陈述与解释就擅自定罪,这一行为实乃挑战法律的底线。
吴女士与狗主人最终达成八千元的赔偿协议,因为无论对双方来说这起交通意外都造成了一定的创伤与损失。
虽然赔偿金额达成了平衡,但吴女士作为事故的受害者,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有名誉权与精神上的创伤,这些损失金钱难以弥补。
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灵魂深处其实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它不仅仅提醒我们作为宠物饲养者或驾驶者应尽的责任,更是在提醒我们作为社会主体应具备的责任感。
譬如在此案中,如果狗主人能够本着对狗狗负责的态度,给其佩戴好牵引绳并时刻看管。
如果警方也能够本着维护正义的责任,对案情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事故也许本就不会发生,吴女士也不会蒙受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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