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6 19:02:41来源:法律常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该条第二款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刑事犯罪被害人及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比如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物质损失包括哪些?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等,但需注意,上述规定所列举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因而,在大部分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不可主张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但有一项刑事案件除外——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2014年2月24日法研[2014]30号)已经明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因而,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近亲属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