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1:30:04来源:法律常识
内容摘要:
因违反交通管理制度引起的肇事行为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没有违章行为,只是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个人认为,意外事故不属于交通肇事!
一、交通肇事罪的定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肇事方能够积极主动赔偿、取得受害方谅解、认罪态度好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判处缓刑,不会坐牢。当然,最终是否能够被判缓刑,法官是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综合而判决的。
二、交通肇事罪应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为前提,且须有因果关系。
1、立法精神是惩恶扬善的,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公众利益的。笔者认为,交通肇事罪应以违章为前提,且违章行为与事故发生结果有因果关系。在此基础上根据嫌疑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及危害后果大小来确定他的刑事责任。没有任何违章行为出现的安全事故,应作普通的交通事故处理。
2、因交通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如果证实确实是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驾驶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某人开车因轮胎突然爆炸翻车,造成乘车人死亡的,如果能证明确实是由于轮胎突然爆炸翻车而引发了事故的发生,就不构成犯罪。而且在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亦可作为免责的条件。
3、实践中,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很容易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主要是因为一般的交通事故中,行为人或多或少都有过错,也都可能被认定为疏忽大意,并不能严格的完全做到符合交通管理法规相关规定,而交警在责任认定时,因划分责任要论述行为过错程度,要进行责任分析,故会列明行为人一方具体有哪些过错行为。个人认为,将这些与损害结果不一定相关的违规行为简单粗暴的作为在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据并不合适,很容易将一大批善意行为人因意想不到的意外涵盖到刑事犯罪中,因而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未来的生活和工作。故应严格区分交通事故与交通肇事的两个法律概念,严格区分民事赔偿中的主次责与刑法意义上的主次责,避免夸大引申!
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违章行为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应以“疑罪从无”为原则,不论当事人是否需要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都不应直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应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可以参考但并并能成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和界定标准。
总之,驾车作为直接关系生命安全的技能,不论交警责任认定是否合理,大家都应该充分重视,提高警惕,尤其是注意,坚决避免上述条款中的加重情节及行为,至少应该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而不是只要不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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