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1:36:21来源:法律常识
张三,男,30岁,南通某电力公司员工,因工导致左侧尺骨骨折,住院行行内固定手术治疗,2022年10月12日经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职工与单位对此均无异议,鉴定结论现已生效。本人半年前月平均工资13000元,现已离职,单位正常缴纳社保但未足额缴纳。赔偿方案如下。
一、 医疗费:单位已承担。
二、 停工留薪期工资:50天,共21667元,单位承担
三、 护理费:单位已支付
四、 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住院18天共计540元,由工伤保险承担
五、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共计3825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因未足额缴纳,差额部分应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为78750元。
六、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00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由单位承担
八、 营养费:30元/天,计算30天,共900元,由单位承担
说明:根据江苏省工伤条例实施办法,各个地市可以按照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确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南通市的两个补助金比江苏省公布的标准略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