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3:35:0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2017年11月6日,林某公司员工张某在上班途中,驾驶电动车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伤残,经济损失20万余元。事故处理中,张某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之后,张某又向车主李某及保险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依据: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而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存在请求权上的竞合。所以,本案中,张某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本案中,张某可以在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后,再向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张某的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在法律上是并行的,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或抵消。张某在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并不妨碍向李某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权利,可以获得双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