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6:51:27来源:法律常识
2016年1月25日18时,在长沙黄花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1号门附近,正在执勤的协警刘某被一名没有即停即走的小车拖行六七十米后,摔落在地。
因为刘某的“协警”身份,案子在审理中,小车车主陈某是犯故意伤害罪还是妨害公务罪引发争议。此前,长沙县法院一审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对于这个定罪,长沙县检察院提起抗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决,陈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已届满),历时一年多的争议得到解答。
事件机场协警执勤被拖行受伤
2016年1月20日,刘某被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聘用为协警,工作职责为协助民警维护长沙黄花国际机场T2候机楼出发层交通秩序。
2016年1月25日18时,机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彭某带领协警李某、刘某在黄花国际机场T2航站楼出发层执勤,因彭某与李某到交警岗亭处理群众求助,刘某一人在航站楼出发层疏导交通。当日18时3分,陈某驾驶着小车到达出发层3号门前送客,乘客下车后,陈某驾车到出发层1号门附近停留上客。
“我当时巡逻至出发层1号门南侧时,发现一辆白色私家车停在高架桥内道中间道路,我一边吹哨催促司机驶离,一边绕行至该车辆驾驶室左前方。”刘某说,没想到小车驾驶员当时突然提速,他被迫抓住驾驶室一侧的车门,并不停喊停车。“但究竟是如何受伤,记不起来了。”
原来,小车司机陈某突然见有交警靠近,想到自己违法载客,于是启动车辆加速驶离。见到刘某抓住车辆的左前门,陈某没有停车,反而继续驾驶车辆行驶。在行驶过程中,车辆碰撞到高架桥北引桥南侧的混凝土护墙,刘某摔落在高架桥路面,陈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为轻伤一级。2016年1月26日,民警将陈某传唤到案。
之后,长沙县检察院以陈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对于检方指控的罪名,长沙县法院在审理时认为陈某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刘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人员身份,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刘某是在在编警察带领下执法,且刘某在执法时也未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争议检察院抗诉一审定罪错误
对于长沙县法院的判决结果,长沙县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量刑明显偏轻”。检方认为,刘某系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交警支队协警,虽不是民警编制,但案发当时民警彭某带领另外一名协警处理突发事件,留下刘某在现场继续维护交通秩序。刘某的执法行为是带队民警执法的延续,具有执法的公务性和合法性,不能因为刘某的协警身份而否定其执法行为的公务性。
“未来得及出示证件、亮明身份也不能成为否定公务行为的合法理由。”检方认为,当时案发突然,来不及出示证件,就因陈某猛踩油门启动车辆加速逃离,将刘某拖行六七十米。但刘某案发当时身着交警制服,且正在进行维护交通秩序执法行为,陈某应当可以识别判断其交警身份。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了长沙县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并认为“协警刘某虽未列入正式民警编制,但却是在公安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代表公安机关行使交通管理职权,应认定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陈某也提起了上诉,认为“量刑过重”。陈某的辩护人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陈某也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刘某实际是抓住了方向盘,导致轿车呈S形行驶,才撞伤了刘某。应考虑刘某在没有任何语言告知的情况下,突然抓住方向盘等执法不当行为,对陈某减轻处罚,以及考虑陈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情节。
中院释法
协警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是否具有公务属性?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从“公务”实质意义角度予以解释,交通协警作为警务辅助人员,虽然不是在编民警,但在交通警察的带领或者监督下,可以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均系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具有公务属性。
本案中,刘某作为交通协警按照公安机关的工作安排,在交通民警的带领下协助民警维护交通秩序,应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具有执行公务的主体资格。
刘某的行为是不是依法执行职务?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T2航站楼出发层的执勤行为,是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在民警彭某的带领下进行的。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疏导交通,劝离违停车辆,与其没有独立执法权不相冲突。刘某与彭某一起值班,是一个整体的执行职务行为,不能因为彭某当时不在事发现场而割裂开来,从而否定刘某行为的合法性。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受法律保护。
陈某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视频监控证明,陈某因违法载客害怕被处罚,见有交警上前而驾车加速驶离,并在明知刘某被车辆拖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行驶致其轻伤,其主观上具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且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结果持放任的主观心态。(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 刘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