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0:50:38来源:法律常识
一审庭审现场。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四川安岳某机关单位股长唐某和朋友聚会喝醉了,竟驾车在县城内不同地点连续5次撞车或撞击环岛设施、绿化带。但每次事故发生后,他都未停车,而是继续逃离。
今年4月29日,安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唐某无视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10月20日,记者从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获悉,因一审时法院认定唐某具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对此提出抗诉。9月9日,资阳市中级人 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唐某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公安机关在唐某某如实供述前已经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唐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改 判唐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审改判
唐某被依法改判十年
案发后,唐某通过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及死者家属损失,并取得刑事谅解。但唐某醉酒驾车酿成的5起交通事故中,他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普通的酒驾性质演变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此案审查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唐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而安岳县人民法院认定唐某构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却以证据未能充分证实唐某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公安机关就已经掌握了驾车肇事者就是唐某为由,认定了唐某具有自首情节, 应当对其减轻处理,再加之取得刑事谅解的量刑情节,故一审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八年。
5月8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9月9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唐某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公安机关在唐某如实供述前已经掌握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依法改判唐某有期徒刑十年。
检方答疑
自首情节为何被取消
为什么一审法院认定唐某具有自首情节,而检察院认定不具有呢?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给出答案。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当晚事故发生后,民警侦查发现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联系其见面时满身酒气,唐某谎称驾车人系康某,并带民警寻 找康某。随后,民警在恒和大酒店地下停车场找到肇事车辆并调取监控,基本确定嫌疑人就是唐某,但民警将监控视频向唐某出示后,其仍矢口否认。
内兄李某在得知其车出了事联系唐某,唐某说车是康某开的,李某在与康某取得联系得知其在成都。其后,李某当着唐某的面告知民警康某不在安岳,不可能驾车酿成事故,此时唐某仍未如实供述其罪行。
检察机关认为当时已经足以断定肇事人就是唐某,其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公安机关在唐某如实供述前就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故唐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陈远扬田雪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