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事专业头条:超速构成交通肇事罪,超速和酒驾责任划分

时间:2023-06-05 12:01:2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在东兴街黄庄路口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肇事车辆

7月1日18时许,屈某刚驾驶“陕K9G127”小型轿车沿东兴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庄路口时,与沿黄庄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薛某玉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相撞。

紧接着屈某刚所驾车辆又与相对方向刘某驾驶的“陕K8D169”小型轿车碰撞。摩托车被撞失控后又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陕AL8P57”小型普通客车擦刮。

这起交通事故导致四辆车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摩托车乘员薛某博受伤,摩托车驾驶人薛某玉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然而民警经过现场调查后发现

任性不遵守交通规则

是这起事故发生后背的“推手”

东兴街限速为50km/h,而陕西榆林正成信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经过鉴定发现,“陕K9G127”小型轿车制动前的行驶速度为64~71km/h;而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的薛某玉,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33.3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个任性超速

一个任性酒驾

都是交通规则的破坏者

也都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价

根据调查所得事实分析:屈某刚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屈某刚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

薛某玉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不按标志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

刘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刘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L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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