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06:06:07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受害人为救治而支出的费用,及对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范畴,而属于对受害人人身权利救济的范畴,保险公司对此类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沈某醉酒后,独自驾车外出兜风,因意识不清楚,突然将车驶入人行道,导致行人黄某躲闪不及被撞伤,造成两根肋骨骨折。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沈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黄某出院后要求沈某及沈某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此次事故收到的损失,某保险公司则以沈某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沈某是否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通恒律师事务所张爱萍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沈某醉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致使黄某受伤,根据上述规定,黄某有权要求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但某保险公司向黄某赔偿后,有权就赔偿金额向沈某追偿。
张爱萍律师普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条例》对包括醉酒驾车在内的上述三种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仅规定了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