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0:18:26来源:法律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但是,有部分驾驶人对此项规定置若罔然,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为逃避责任抱着侥幸心理逃离现场,最终还是被民警查获。近日,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件回顾
心存侥幸 肇事逃逸
2月24日22时许,高安市交警大队城北中队民辅警在瑞阳大道例行酒驾检查,一辆白色小车赣CW67**临近检查点,为逃避检查,突然掉头逆行。在逃离过程中,不顾现场民警劝阻,强行驶离,撞坏了道路中央防护栏和过往车辆,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并未下车处理,而是驾车驶离现场。
(现场监控视频)
法网难逃 后悔不已
事发后,城北中队民辅警连夜开展调查取证,通过大量走访摸排、调取视频监控、分析车辆行驶轨迹,发现肇事车辆停放在某修理厂,未见肇事司机。民警锁定车辆后联系车主,确定了驾驶该车的肇事嫌疑人艾某。随之,民警通过电话告知其尽快到交警大队处理该案。艾某于2月27日来到城北中队投案自首,对自己于2月24日晚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肇事车辆)
(现场指认)
据了解,驾驶员艾某前一天饮酒到深夜,途经瑞阳大道时发现有交警路查,担心体内还含有酒精,怕交警检测出酒驾,于是选择冲卡逃离现场。
(接受询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艾某以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处以行政拘留10日,驾驶证记6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行政拘留)
下面来跟大家通俗地说一下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几个方面。
交通参与者
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机动车,甚至现在比较流行的共享单车、共享电单车、共享汽车,只要有碰撞、人伤甚至疑似导致交通事故行为的存在,他就构成交通事故的一个构件。
交通肇事逃逸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恶意离开,或者明确事故存在而不停下来把事故处理妥善,或者未报警、未留下联系方式,让公安机关或第三方参与的人认为,整个过程中有逃逸的恶意在里面,就构成肇事逃逸。
交警提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稳驾慢行,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应立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千万不要一走了之,逃是没有出路的,带来的反而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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