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0:14:40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邹某交通肇事后未离现场,却让妻子顶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去年10月4日早上6时,还未考取驾照的邹某驾驶着妻子彭某的小轿车,在江津双福新区一街道自学练车。当车辆路过一交叉路口时,邹某在右转车道将一名行人撞倒,他随即将车辆驶离主干道,而后返回查看被撞行人伤情。
在围观群众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邹某想到自己是无证驾驶,便立即联系有驾驶证的妻子彭某到现场来顶替自己。彭某到现场后,向交警陈述事故发生时车辆是自己在驾驶。
不久,邹某得知被撞者去世的消息,在经历一晚上的思想挣扎后,于次日主动到双福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37.8万余元,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就剩余赔偿款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而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邹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就其余民事责任已达成和解协议。综合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相关规定,江津法院最终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逃离事故现场只是交通肇事逃逸最为典型的情形,并非唯一情形。
如果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只将逃逸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的一种情形,只会曲解了立法本意,背离立法初衷。逃逸行为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离,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交通肇事逃逸在本质上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而找人顶包在性质上与之相符。顶包行为较普通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往往伴随着作伪证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切莫抱着侥幸心理找人顶包,不然除了让自己受到加重处罚外,顶包者亦可能触犯法律,害人害己。
上游新闻记者徐勤 江津法院供图
编辑: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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