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4:20:57来源:法律常识
“
我们几乎走了大概十来个小区
一点点排查
也没有啥希望
心里面就有点打那个(退堂鼓)
说这个案子可能破不了了
”
交通事故致行人死亡
吉林长春,邢丽丽(化名)在回家路上被车撞倒,刘春勇(化名)等人路过,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报警。
被送至医院的邢丽丽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时年54岁。尸体检验报告显示,邢丽丽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然而,周边围观的人都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经过。只有刘春勇看到一个大约50岁左右的男子在事故现场有过停留,该男子还骑着一辆电动车,但刘春勇并未看到他的脸。
这个人可能是行人,也可能是肇事者。
由于事故现场处在监控盲区,警方只好调取周边不远处的公共视频,发现有两辆车曾在事故发生时段经过案发地段。一辆是两轮电动车,另一辆是白色的丰田霸道(越野车)。
值得注意的是,两轮电动车先于丰田霸道车驶入案发地段,但却在丰田霸道车之后驶出。
经过案发地段时,丰田霸道车的车灯从不刺眼变成刺眼,再回归不刺眼,这说明车子曾进行大角度的转向。可是道路两侧还停放着车辆,丰田霸道车转向很可能是在躲避什么。
很快,警方找到了丰田霸道车司机刘晓枫(化名)。一开始,刘晓枫坚持说自己没有看到任何的异常情况,后来才改口说看到电动车撞了行人。
然而刘晓枫所说的话是否属实,还有待进一步查证,警方还是得先找到那辆两轮电动车。
重要线索是一条白杠
为找到两轮电动车,侦查员以肇事地点为中心调查了事发前后途经此地的车辆,试图找到目击者或行车记录仪。
一辆出租车的行车记录仪显示,行人倒地后,丰田霸道车在行人身后十余米远的地方缓慢行驶,丰田霸道车司机的肇事嫌疑被排除。
在事故现场附近,共有三条逃跑路线。警方根据道路公共视频,排除了其中两条,只剩下一条通往工地的逃跑路线。
根据工地门卫描述,当天确实有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踹门进入工地。然而工地附近的监控证明该男子并不符合作案时间,案件调查被迫中断。
于是,警方决定从肇事者的来路进行调查,发现有一辆电动车比较符合作案时间段。监控画面显示,该电动车司机身着浅色裤子、白鞋,衣服上还有一条白杠。
深入调查后,一家洗车行里停放的电动车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这辆车与事故现场的电动车极其相似,车筐里放着一件雨衣,雨衣的背后还有一道灰白杠。车主约50多岁,与肇事者年龄也相仿。
面对警方的询问,该车主却否认自己曾经肇事,并表示事发当晚他在自己家里。警方调取该车主居住小区的监控后,确定他不具备作案时间。
案件调查再次中断。
两处细节线索
在相关视频资料中,其实还有两处细节线索之前未被警方发现。一是肇事者的头顶有一个发旋,二是肇事者身穿的带白杠的衣服上印有“T3出行”几个字。
此外,肇事者在肇事后,他的心理很可能产生了变化,不一定按正常电动车骑行规律去走,可能会走反道,也就是逆行。
依照这个思路,警方很快找到了肇事者的逃跑路线,一路追踪到小城子街附近。在北湾新城小区的电梯监控视频中,出现了一个头后有发旋,很像肇事逃逸者的人。
此人早上出门时,就穿着一件“T3出行”的外套,扶着一辆电动车。
到此,警方终于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对嫌疑人纪某志实施抓捕。
据纪某志交代,他没想到自己会撞到行人。肇事后,纪某志之所以选择逃逸,是因为害怕这起交通事故会带来巨额赔偿,他根本赔不起,所以他才抱着侥幸心理逃离了现场。
目前,纪某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交通肇事后逃逸与不逃逸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会有怎样的不同?
A1:
逃逸在交通肇事罪中是一个法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到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就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反,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如果不逃逸,则只需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法律责任。
Q2:
白车驾驶员刘晓枫最初不愿意作证,自称什么也没有看到。对于公民的作证义务相关法律有什么样的规定?
A2:
关键性的证人证言往往具有稀缺性,因为我们对案件事实的亲身感知是不可替代的,由此也就产生了公民的作证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还进一步规定,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出庭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应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处十日以下的拘留。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