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7:41:23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日益增多,尤其是私下调解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成为受害人获得应得赔偿的最大阻碍。私下调解看似能节约时间精力,还能获得更多赔偿,但实际上里面的重重“危机”让人咋舌。看似很高的赔偿款其实“缺胳膊少腿”、一次结清赔偿之后后续治疗无保障、调解达成后对方“耍无赖”不肯赔付……
种种负面情况导致这类调解形式虽然最便捷,但也是最不划算的。缺少专业人士如律师的指导及干预,很容易被人钻漏子,造成不小的损失。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遇到过不少私下调解时因为程序不当,并未留下相关的书面材料或是文本合同,在达成调解后,对方临时反悔拒绝赔付的案例。
这不,宜昌的刘女士前段时间就遇到了这种麻烦。
2019年1月份的时候,宜昌的刘女士和陈某在马路上驾驶车辆相向而行,因避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刘女士、陈某某和乘车人林某皆有不同程度的受伤。事后经宜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明确表示该事故中,刘女士负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林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女士和陈某某私下进行调解,就赔偿事项达成了口头和解协议,并未签署纸质协议。但令刘女士越来越来苦恼的是约定支付赔偿金的时间到了,对方陈某某却迟迟没有消息了。刘女士之后向陈某某的投保公司进行索赔,公司却说,已经对陈某某进行了保险理赔。
刘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后,随后联系了我们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咨询,在专业的咨询后委托我们团队律师代为诉讼,将陈某某轿车的投保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自己相关的各项损失,不足部分由陈某某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法院主持调解,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双方进行调解讨论,在双方律师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就损失赔偿和保险赔偿两个方面达成共识。而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共识后得到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法院的监督下完成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具有法律保障。
最后刘女士获得了满意的赔偿金,被告当事人也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快速按照调解书的要求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
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提醒您:
私下调解仅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涉及刑事部分私下调解是无效的哟!
能否调解,要从伤情、医疗费垫付情况、责任划分情况等综合分析权衡利弊后再选择是否调解!
调解不是简单地跟随侵权方的节奏“走程序”,否则就是将自己手上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主动的优势地位变为被动的不利地位!
不论是出自什么理由,我们希望大家都可以按照正规的程序、走合法的流程进行调解。不仅是为了眼前的权益,更是为了未来的无忧,每一步都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