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解]爆料知识:交通肇事罪研究提纲,车祸受害者不同意协商

时间:2023-06-07 10:45:36来源:法律常识

“我们同意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会进行案件复议。”日前,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拟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公安机关对该院的拟不起诉决定表示认同,当场表示不会申请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比”有效优化。

2019年5月,朱某某驾驶拖挂车违反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则,与对向行驶的大型运输型拖拉机相撞,造成拖拉机驾驶员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朱某某积极配合抢救被害人,主动垫付医药费、丧葬费等费用,通过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同时,朱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真诚认罪、悔罪,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今年4月21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峨边彝族自治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月30日,该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以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加公开听证会,对朱某某交通肇事拟不起诉案进行公开听证。由于被害人家属外出务工,承办检察官电话听取其意见,核实其对朱某某的谅解为真实意愿。

被害人家属明确表示认可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不会进行不起诉申诉。与会人员分别发表意见,均支持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也当场表示不会进行不起诉复议、复核。当日,该院对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在侦查环节,充分运用提前介入等办案机制加强对侦查过程的监督、促进侦查质效提升,防止案件“带病”进入捕、诉环节。在审查逮捕阶段,针对存疑案件提出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详细阐明还需补充收集的证据以及还需查明的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拟退回补充侦查案件需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着重研究是否有退查必要以及退查能否实现预期效果;对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决定,避免复议复核造成案件程序反复。在审判阶段,检察官就量刑建议充分与法官进行沟通,提升量刑的精准度与采纳率,提升审判程序流畅度,避免不必要的程序回转;同时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进一步降低案件上诉率。

据悉,该院今年1月至6月刑事检察“案-件比”为 1∶1.32,其中,4月至6月的“案-件比”为1∶1.11,优化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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