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动态消息:交通肇事对方不垫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司法解释2021

时间:2023-06-07 14:38:25来源:法律常识

70岁的田大爷上街购物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驾驶员高某报案后在交通民警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赶到现场的情况下,将田大爷送到医院进行简单皮外伤检查,没发现伤情便送田大爷回家了。第二天晚上,田大爷出现不适症状,头疼得厉害,到医院再次检查发现脑出血。田大爷电话联系高某,高某以交管部门交通事故认定结果没有出来及自己车辆有保险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过了些日子,交通事故认定书下达,认定高某负全责,田大爷便再次找到高某,可高某仍拒绝支付医疗费,高某汽车的投保公司让田大爷与高某商量先行医治。田大爷想问,他该怎么办?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萍:

田大爷可通过以下途径索要医疗费:

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田大爷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只能要求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

二、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与高某一起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调解申请书,要求高某支付医疗费。若高某不同意调解,田大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提起诉讼。

三、以高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文/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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