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7:45:51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11月9日18时03分,在柳州市文昌路晨华路口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号牌为桂AX18××的小轿车从晨华路右转弯进入文昌路、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时,先后与多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6人受伤,小轿车驾驶人欧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1月16日,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犯罪侦查大队民警依法对“11.9”文昌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受害者家属送达事故认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益。
经过对该事故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驾驶人欧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车道行驶、未确保安全驾驶(操作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其违法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他当事人的行为与导致此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交警认定小轿车驾驶人欧某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柳州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摒弃交通陋习、增强文明交通意识,共创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