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揭秘资讯:交通肇事刑附民调解,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上诉状范文

时间:2023-06-08 06:23:08来源: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往往对被告人的量刑有着一定的影响,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达成调解或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采取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加判决的审理模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同时也为刑事部分的判决提供一定的量刑标准。

  在基层法院审理比较多的交通肇事案件中,附带民事的审理可较多采取部分调解加判决的审理模式。如在保险公司参与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刑事部分制作判决书。在保险公司不参与调解的情况下,被告人与被害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以下重点分析刑事附带民事双方对民事部分仅达成部分调解协议的部分调解加判决的结案方式。

  一、附带民事部分调解加判决模式的理论支持与法律支持

  在保险公司不参与调解而被害人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对案件采用部分调解加判决的模式。1、部分调解加判决的审案模式有现行法律的支持,《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该规定确立了部分诉讼请求范围内先行进行调解的诉讼规则,在民事诉讼中最大限度的体现与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2、部分调解加判决审案模式的理论支持。民法属于私法,民事纠纷最大的特点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附带民事部分,当事人当然有权对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出选择,或全部接受调解,或接受部分调解剩余的选择判决。

  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加判决模式的选择动因

  部分调解加判决审案模式的选择动因。当事人可以从“部分调解”中先实现基本利益,避免漫长的诉讼增加成本和承担较大风险。从当事人的角度,诉讼需要支出相应的成本,主要包括:律师费、个人参加诉讼的时间耗费和物质耗费、支持证人费用等。对于事实比较清楚的部分,迅速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比较大的部分由法院判决。这样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从部分调解中先实现基本的利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选得到部分赔偿及时进行治疗,被告人可以获取被害人的部分谅解,为自己赢得从轻处罚的机会。部分调解加判决的模式可以减轻法院的审案负担。减轻法官审案的工作量,调解的基本原则是要求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相比民事诉讼判决的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调解明显可以减轻工作量,并且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上,调解能够即时履行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此时法官也能对刑事部分及时判决。

  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调解加判决模式遵循的原则

  部分调解加判决的审案模式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除遵循当事人合法、自愿原则外,还应该遵循接受调解的部分不能与未达成调解的部分冲突,接受调解的事实与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另外调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损害参与诉讼而不愿调解一方的权利义务。在上述的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不能涉及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在不愿意参加调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只能制作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来确定。而被害人与被告人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中的部分诉求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全部诉求达成调解协议,对达成调解协议的通过调解书或笔录确认,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责任。

  调审合一的诉讼制度,能尽快化解矛盾,缩小和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中,积极寻求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对附带民事部分参与调解,采用部分调解加判决的审案模式,不仅能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使被告人得到被害人谅解,化解民事纠纷,提高办案效率,赢得社会效果,也是对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作者单位: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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