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8:43:21来源:法律常识
“无论在哪里服刑,我都没有承认过我杀了人。元谋的命案发生时,我在700公里外的盈江打工,怎么可能出现在案发现场?”近日,54岁的云南元谋人李金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已委托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李金喊冤,与1994年10月14日凌晨发生在滇北小城元谋的一起抢劫杀人案有关。
2019年11月7日,云南元谋县,谈起当年遭遇,李金痛苦落泪。 本文图均为 上游新闻 图2002年12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川刑终字第444号终审裁定,维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称成铁中院)判处李金犯抢劫罪、处无期徒刑的判决,“(李金)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邻床上熟睡的姚素华和白鹤林头部、胸部击打、刺杀”,最终导致两名受害者死亡。
李金入狱后辗转三处监所服刑。2017年7月7日,52岁的李金在失去自由22年后走出监狱。
和李金同案被提起公诉的普发成、普发能兄弟,被成铁中院以“证据不足”宣判无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成铁检察分院)向四川省高院提起抗诉,四川省高院因被告人“不能如期到案”中止审理。11年后普氏兄弟到案,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成铁中院对普氏兄弟二人进行了国家赔偿。
李金的代理律师杨名跨、张具堆调查发现,1994年案发时,李金在云南盈江县务工,不可能回到700公里外的元谋案发现场行凶;生效裁判中据以定罪的直接证据,也只有李金本人的有罪供述,没有任何客观证据;普氏兄弟宣判无罪,更让李金的同案犯是谁成了一个谜团。
2019年11月7日,云南元谋火车站,1994年发生在元谋工务段招待所的抢劫杀人案,让李金、普发成、普发能三人陷入漫长的刑事官司中。
滇北元谋:凌晨招待所里的两人命案
1994年10月14日凌晨,成昆铁路边的云南省元谋县发生了一起被称为“1013大案”的抢劫杀人案:旅客白鹤林、姚素华下火车后入住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间,次日凌晨被发现在房内遭抢劫杀害。
“1013”案件在小城元谋发生后,在当地民众中引起了极大反响。因案发地元谋工务段招待所当年还属成都铁路局管辖,整起案件的侦查、公诉、审理,都由成都铁路系统政法单位负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查明,1994年10月13日15时30分左右,李金伙同他人,在元谋火车站跟踪从548次列车下来的旅客白鹤林、姚素华,探知二人住在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10月14日凌晨1点左右,李金等人携带撬棍匕首等工具,翻大门进入招待所。李金撞开208房,与他人入室用撬棍、匕首向在靠窗和相邻床上熟睡的姚素华、白鹤林头部、胸部击打、刺杀,导致白鹤林当即死亡,姚素华重伤。李金抢得姚素华手提包一个,与他人跑至后围墙处爬墙逃跑。凌晨5时50分,案外人发现姚素华、白鹤林被害后随即报案,公安人员到场后发现姚素华尚未死亡,但其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因伤重死亡。
尸检报告证实,白鹤林系被他人用匕首类锐器刺伤心脏及大血管失血性休克死亡,姚素华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和钝器多次击伤头部等处导致颅脑挫裂大失血休克死亡。
生效裁定书查明,案发现场有一个全长28cm、前掌宽9.8cm、后跟宽9.8cm的脚印,房间门框内侧、室内三张床中的一个床头柜上有两处指纹,但无法证实为李金所留下。
对于四川省高院相关判决中将口供作为唯一定罪证据使用,经减刑出狱后的李金表示,相关口供都是在非自愿情况下作出的,“当时的办案警察要我承认事实,如果在法庭上翻供回到看守所也会‘收拾我',我进入监狱后就从来没有承认过这些事情,减刑申请都是狱友帮我写的。”
2019年11月7日,李金回到入狱前居住的老宅,已是一片废墟。人不在场:雇主证明李金案发时在700公里外
李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1995年9月30日,自己因涉此案被收容审查,便向负责侦查的铁路警方办案人员提出:1994年10月13日案发时,我还在云南省盈江县务工,根本没有回到元谋作案的时间条件,“我当时向警方提出了这点,但是根本没有人理我。”
李金出狱后多方奔走,找到了昆明律师杨名跨、张具堆作为代理律师进行申诉。
杨名跨、张具堆律师在接案之后对李金反映的不在场事实进行了初步核查,“我们找到了李金当时的雇主方某,他也确认1994年元谋发生抢劫杀人案时,李金还在距离元谋近700公里的盈江,根本不可能有机会犯案。”
李金在申诉书中表示,1994年9月20日是中秋节,自己在盈江县雇主方某家中过节,节后和方某以及其他几名工友到中缅边界一个叫红坡河的地方伐木、搬运木材。“当时搬运一根原木十块钱,两个人分,一天下来能挣五六十块钱。”李金回忆,自己当年中秋节后在红坡河呆了接近一个月后才回到盈江县,又留在盈江县方某家几天后才启程返回元谋县老家。
杨名跨、张具堆找到了李金当年的雇主方某,向他做了律师询问笔录并作为提请再审的证据,提交给了四川省高院。
方某在律师询问笔录中表示,李金于1994年初到6月在盈江县方某家中帮忙管理甘蔗林,1994年7月当地户宋河电站进行修建时,李金被安排帮忙建房,直到1994年9月20日中秋节。中秋节后,方某又带着李金和其他工友一起到中缅边境红坡河搬运砍伐后的木材,干了二十多天后回到了盈江。李金直到当年农历九月底才离开盈江返回元谋。
今年11月8日,当年的雇主方某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了1994年李金在他那里务工的情况,并确认李金是在1994年农历9月底才离开盈江返回元谋。
上游新闻记者查询发现,1994年农历九月的最后一天对应的是11月3日,李金涉及的元谋工务段招待所抢劫杀人案案发时间是10月14日,当天是农历九月初十。
是否还保留有当年的工资表、出勤记录等书面证据?方某表示,当年确实有工资记录等材料,但1994年距今已过去25年,早已经不见了,“如果当年他(指李金)写封信或者捎个口信给我,我肯定会保留相关证据。”方某还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对自己所说的内容负责。
1999年6月10日,普发成拿到自己的释放证明书,并在12年后获得了国家赔偿。
同案被告:普氏兄弟无罪获赔20余万元
1988年6月14日,李金曾因盗窃罪被元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狱中他认识了普发成。
李金介绍,他在1990年出狱之后,二人便没有了联系,但因为元谋工务段招待所“1013”案件,他们二人一同成为被告人,但最后的结果却迥然不同。
1995年9月30日,李金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收容审查。李金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年在被警方提讯时,反复被要求指认1994年10月14日凌晨一同犯案的同伙。李金曾经的狱友,同是元谋人的普发成被牵连进了命案中。
相关法律文书记载,1996年4月25日普发成、普发能两兄弟被元谋县能禹火车站铁路派出所民警带走收容审查,并于当年10月8日被逮捕。
今年11月7日,普发成面对面对上游新闻记者说,当年他和弟弟普发能莫名其妙被警方带走,直到被问及1994年10月13日的行踪,才知道摊上了大事,“我们又没有做过,根本不知道说什么,抓我们的民警就开始反复讯问了。”
普发成回忆说,经过多次警方不合法讯问,他被逼无奈承认参与案件,随后被警方带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我弟弟普发能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都没有承认犯案。”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普发成在庭审中推翻了自己的口供,表示有罪供述是诱供、逼供的结果,普发能则在整个司法程序中没有承认涉案。普发成认为,“我们后来能够被判无罪,自己坚持不认罪功不可没。”
对于检方指控自己两兄弟曾参与案件,时隔多年后普发成仍有点愤愤不平。
成铁中院(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44号判决书判决普发成、普发能无罪后,成铁检察分院对案件进行了抗诉,坚持认为李金、普发成、普发能三人预谋并携带工具犯案。普发成认为这不符合逻辑:“我们在对被害人住宿地点周围状况都不明的情况下,如何预谋?受害人有多少财产都不知道,我们怎么去周密计划?杀人凶器从何而来?李金是在哪里通过什么方式联系到我的?这些问题,检察院、法院都没有回答出来。”
对于李金当年供述曾和普发成、普发能兄弟一同作案的情况,普发成说,“检察院说案子不是李金一个人做的,是我们兄弟两个和李金一起做的,但是指控我们参与案件的证据除了李金的口供以外,没有任何证据支撑。连受害者白鹤林的钱包被人抢走,都不敢说是谁做的。”
1999年4月30日,成铁中院作出判决,认定普发成兄弟两人没有参与1994年10月14日凌晨发生在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间的抢劫杀人案,二人无罪。1999年6月11日,成铁检察分院在普发成、普法能两兄弟获释次日向四川省高院提起抗诉。
四川省高院二审期间,以“普发成、普发能两兄弟不能如期到案”为由,中止了案件的审理,只单独开庭审理了李金涉案部分。
普发成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自己不认同法院方面“联系不到”自己的说法。1999年一审获判无罪出狱之后,自己和普发能一直在向铁路公安部门、法院寻求赔偿,自己和家人的联系方式都没有改变,“我们在昆明的时候几乎每周都要去一次法院、公安要赔偿,怎么可能联系不上我们?”
2010年9月6日,经过普发成、普发能两兄弟近十年的持续沟通,四川省高院认为“中止审理原因消失”,恢复了对普氏两兄弟涉及案件部分的审理。在这场迟到了近11年的庭审中,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成铁检察分院1999年6月对于普发成、普发能兄弟无罪判决的抗诉不当,决定向四川省高院撤回抗诉并获得准许,普氏兄弟的无罪判决生效。
成铁中院2011年作出成铁中赔字第1、2号《赔偿决定书》,决定对普发成、普发能兄弟作出202398.53元的国家赔偿。
李金2004年在狱中写下的申诉材料,强调自己当年不在案发现场。疑点众多:“伙同他人”中的他人是谁?
李金委托的代理律师张具堆告诉上游新闻记者,普发成、普发能兄弟两人在时隔11年之后被四川省高院二审确认无罪,对于李金的申诉有着重要意义,“公诉机关指控李金和普氏兄弟二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但普氏兄弟终审确认无罪,李金作出的有罪供述虚假性显而易见。”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四川省高院对于李金的终审判决中认定,李金是“伙同他人”进行犯案,但没有认定“他人”为何人。张具堆说,“四川省高院所指李金的同案犯至今没有到案,生不见人死不见尸,没有人知道同案犯是何人。”
李金的再审申诉状中也提到,检方向法院提交的现场证据中有指纹印、鞋印等犯罪痕迹类证据,但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和李金有任何的关系。张具堆表示,“案件一二审都没有认定这些客观证据与李金有关,现场这些客观证据不能够证明李金到过现场并实施了犯罪。”
成铁检察分院抗诉书中也对案件审判过程进行了质疑,认为李金案件的一审程序违法。成铁检察分院抗诉书载明,1998年5月21日成铁中院在昆明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后,“迟迟不作出判决,而是向上级法院进行请示,在得到上级法院的书面批示后,才制作判决书。”“上级法院决定,下级法院执行,两审合一审的做法”,违反了法院独立审判的规定。检方一审抗诉书中也提出了案件一审审理耗时一年多,违反了审理公诉案件的时限规定。
目前,李金已委托律师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但四川省高院尚未决定是否再审。四川省高院婉拒了上游新闻记者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