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们科普一下交通肇事会不会禁驾,行人如何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措施

时间:2023-06-06 06:40:57来源:法律常识

终身禁驾,指的是禁止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来讲,合法驾驶证在被交管部门吊销的同时,通常会附带性地一并作出禁止其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对于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来讲,在对其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禁止其再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禁止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就是对行为人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上预先进行了否定评价。

关于行人能否触犯交通肇事罪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中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践中,全国各地都已经有了很多行人被追究交通肇事刑事犯罪责任的判例,网上也很容易搜到。


比如,2017年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六路上陂头村的一处人行横道上,行人未按交通信号灯横过道路时因看手机未注意观察,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乘客死亡,行人最终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成立交通肇事罪。

只是不知道,该行人是否有驾驶证?当地交管部门是否吊销了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

那么,我们的问题来了,没有开任何车(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人,有没有可能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甚至于受到终身禁驾的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该条中,针对的是触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并没有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象,限制为事故中的机动车驾驶人,故而,行人如果被法院认定交通肇事罪成立的,交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作出吊销决定,如果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对其在特定时限内的取得要作出限制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潜逃藏匿的行为。该含义中的潜逃藏匿,就包含对行人肇事后行为的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逃跑的表面意义主要指离开,其是否包含在现场藏匿、现场隐匿身份等行为,理论和实务中应该有分歧。

行为人发生事故后,有潜逃藏匿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进行罚款并可处拘留。因逃逸而构罪的,可能还要被吊销其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及拖拉机驾驶证。如果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的,交管部门还应对其作出终身禁驾的限制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有驾驶证才会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没有驾驶证的,不能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决定,只会对其申请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作出限制,如二年内或者终身不得取得的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同时只具有饮酒后或者醉酒情节的,没有逃逸情节的,则不会被终身禁驾,因为涉酒交通肇事犯罪终身禁驾的对象,只针对机动车驾驶人。

从近一段时间网上的有关报道来看,如果行人因为闯红灯引发事故的,很多地方都可能会认定行人要承担主要甚至于全部责任,“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论调和做法又有所回头。

虽然说现实中行人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被禁驾的情况很罕见,但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不是没有这种可能,希望能够引起所有人的重视。


所以说,木林奉劝提醒大家:如果交通事故是因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且你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无论你是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还是行人,在有能力报警并现场等候处理的情况下,都要设法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尽快和警察取得联系,尽力做好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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