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结案批复怎么写,葫芦岛塔山路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

时间:2022-10-24 16:28:06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6月25日7时59分,连山区102国道塔山路段450公里+900米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大型普通客车相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4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

事故发生后,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葫芦岛市连山区102国道塔山路段“6·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调取研判监控视频、分析遇难人员尸检报告、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于2020年1月3日形成了《葫芦岛市连山区102国道塔山路段“6·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并按程序提交市政府。

2020年1月15日市政府审议通过了《葫芦岛市连山区102国道塔山路段“6·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下发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葫芦岛市连山区102国道塔山路段“6·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结案的批复》(葫政〔2020〕9号)。依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组成葫芦岛市连山区102国道塔山路段“6·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对相关情况落实工作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11月10日,依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评估工作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工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听取相关部门汇报等形式开展工作。

(一)评估组成员

(二)评估内容

1.事故结案及公布的情况;

2.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

3.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的落实情况(包括党纪、政务处分的落实情况,对相关人员刑事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4.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 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 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起草评估报告。

二、事故结案及公布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于2020年1月3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1月4日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省安委会办公室于1月7日函复我市,同意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意见,要求市政府及时批复结案;1月9日,市应急管理局作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向市政府报送了结案请示,市政府于1月15日审议通过了《事故调查报告》,印发了批复结案。1月23日在市应急局网站上全文公布了《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6个事故责任单位、11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截止目前,2名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已被逮捕,市应急局完成了对李枢海的行政处罚,对其他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均在处理过程中。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 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2人)

(1)朱建伟,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人,事发时系驾驶吉CE3256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C4F77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驾驶员、肇事车辆所有人。未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已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2)周广宏,辽宁省葫芦岛市人,事发时系辽P91779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未认真履行安全驾驶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在明知超员、超速情况下,未及时改正,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已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2. 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5人)

(3)张铁军,南票区运输管理所书记,该所负责人,对客运线路车辆监管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目前,市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

(4)铁维强,南票区运输管理所虹螺岘运管站临时负责人,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在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目前,市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

(5)高金光,葫芦岛市交警支队虹螺蚬大队副大队长,当天值班领导,负责辖区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不到位,在该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目前,市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

(6)刘玉奎,葫芦岛市交警支队高桥大队教导员,当天值班领导,负责辖区公路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不到位,在该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目前,市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

(7)康大忠,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运输管理所货运科科长,对监管辖区内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孤家子分公司监管不力,在该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梨树县交通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截至2020年12月1日,梨树县交通局未将相关处理情况函告我局。

3.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8)宋立志,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孤家子分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2019年,未对朱建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建议由梨树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其依法处罚。

截至2020年12月1日,梨树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未将相关处罚情况函告我局。

(9)宋德本,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健全,未及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此事故负有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第三、第五项规定,建议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给予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7日对宋德本涉及行政处罚进行立案,于10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至其相关联系人孔庆林,未收到回复。

(10)李枢海,辽P91779号客车登记所有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健全,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建议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3号)第19条第二项规定,给予李枢海5万元行政罚款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7日对李枢海涉及行政处罚进行立案,于4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11月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截止至11月19日,罚款已缴纳至指定银行,该行政处罚案已结案。

(11)梁秋玲,辽P91779号客车实际所有人、经营人。违反《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建议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李枢海私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梁秋玲长期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行为另案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履行客运班线的许可是否应做变更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处理。

葫芦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经过调查取证对李枢海及梁秋玲提出了具体处理意见。

①李枢海的处理: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证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法收缴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给予李枢海陆仟元(6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②对梁秋玲的处理:经过葫芦岛市南票区运输管理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和《辽宁省交通厅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定权指导标准》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梁秋玲停止经营,给予罚款三万五千元(3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其中,李枢海已缴纳罚款,梁秋玲申请听证中。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1.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章制度不完善,未对肇事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肇事车辆驾驶人经常性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议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五十万元行政罚款处罚。

市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4月7日对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涉及行政处罚进行立案,于10月1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11月2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截止目前,2份执法文书已通过邮寄的方式,寄送至其相关联系人孔庆林,除该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外,未收到其它回复意见。

2.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运输管理所在管辖区内车辆监管力度不足,在该事故中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向梨树县交通运输局写出书面检查。

截至目前未收到梨树县交通运输局相关反馈情况。

3.葫芦岛市南票区运输管理所对客运线路车辆监管不力,对道路运输检查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目前,市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

4.葫芦岛市连山区运输管理所对道路运输检查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目前,市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

5.葫芦岛市交警支队虹螺蚬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目前,市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

6.葫芦岛市交警支队高桥大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在该起事故中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处理。

目前,市纪委监委已立案审查。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李枢海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一要针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制订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认真落实整改。二要加大对驾驶员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力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三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司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车辆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目前,梨树县三合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我市安委会反馈任何情况。李枢海作为辽P91779号客车登记所有人在实际工作中已不在承担相关管理职责。其日常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等为辽P91779号客车实际所有人、经营人梁秋玲负责。

(二)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依规定在路面、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一要加大对客运车辆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要以客运班线为重点,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企业和车辆,进一步规范客运班线营运行为和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三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违法行为。四要加强对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对于安全意识薄弱、不按操作规程安全行车、屡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客运车辆驾驶员,要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加强教育,屡教不改的,要依法注销其客运从业资格证。

葫芦岛市运输管理处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葫芦岛市连山区102国道塔山路段“6.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组织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西辛庄至葫芦岛线路经营许可情况已开展核查工作。

(三)加强路面管控和巡逻执法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治超机制,规范执行超员、超载执法标准,适时组织重点地区、重点线路,重点整治,坚持以“三超一疲劳”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突出营运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农村面包车等“五类重点车辆”,科学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提高集中整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市交警系统在2020年分别组织“重要敏感时期维稳安保”、“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加强重点客车整治工作、加强重点隐患路段排查工作,全面打击重点违法行为。

(四)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经营者、车辆驾驶员、车辆所有者及城区居民的安全教育,提高依法经营和遵章守法经营和遵章守规意识。

市交警系统在2020年分别组织“重要敏感时期维稳安保”、“秋冬季交通安全整治百日会战”,加强安全教育、持续曝光教育。

五、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工作组通过评估,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相关单位对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工作滞后。

2.对涉及外省、市相关单位或人员处理不及时,应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安委会办公室应逐级请示,建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起草相关文件予以规范落实。

六、评估工作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查阅资料,听取相关行业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的汇报等,认定:葫芦岛市连山区102国道塔山路段“6·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按规定及时结案并完成了事故报告全文公开;部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但是由于事故批复结案时间较短,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仍需要进一步予以落实。


葫芦岛市连山区102国道塔山路段“6·25”较大交通事故评估组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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