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8:30:07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0月12日,胡某驾驶轿车经国道福昆线诏安县四都镇上湖村物流公司路段时,在实施左转弯穿越国道时未礼让相关车辆先行,与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与车上人员魏某妻子受伤。
二人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此次事故经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魏某因此次事故受伤严重,经诊断为左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妻子也因为此次事故掌骨骨折,也需住院治疗。夫妻俩一起受伤,只能请护工照料。
面对巨额的医药费和护理费,生活拮据的夫妻俩一时拿不出来那么多钱,加上魏某出院后还需一段较长的康复期,无法马上工作,家中还有两位未成年的孩子要照料,一家之主就这么倒下,今后的日子该怎么办,魏某与妻子一筹莫展。
就在此时,他们遇到了刘律师,他向魏某介绍了后续理赔事项,在魏某夫妻俩卧床不便的情况下,刘律师帮助他们收集证据、处理后续。通过这次交流,魏某对刘律师非常信任,夫妻俩的赔偿事项都委托刘律师一起处理。
1.驾驶员和车辆所有人不是同一人,驾驶员没有赔付能力,车辆所有人拒绝赔偿。保险外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实际的赔付。
2.肇事车辆只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没有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对交强险限额内不承担责任,该责任转由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承担,但二者都拒绝承担此责任。
3.伤者魏某在驾驶二轮摩托车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方要求魏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接受岳某委托后,刘律师立即成立了服务小组。律师通过分析将案件难点各个击破。律师在庭上指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规定,车辆的所有人负有交强险的投保义务即车辆所有人也就是本案的投保义务人。因车辆所有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当与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针对魏某是否承担此次事故责任问题,本案律师指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驾驶员及投保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却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应认定其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魏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并且,魏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与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关联性,对方仍应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车主与投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该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驾驶员与投保人应赔偿魏某8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就由保险公司承担。
并且在此次案件中,魏某的各项赔偿项目包括后续鉴定费、未成年人抚养费、精神损害费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魏某共计得到赔偿款约十五万九。本案的处理结果超出了魏某的预期,魏某对刘律师表示了最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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