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有受案编号怎么查,电子驾驶证实施

时间:2022-10-25 06:37:1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人民网 原创稿

为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扩大改革措施覆盖面,经部分省市试点推行,9月1日起,驾驶证电子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交管12123”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4项“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便利措施将在全国分批推行。

28个城市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与纸质驾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推行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城市名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供图

9月1日起,北京、长春、南宁等28个城市开始推广应用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只需登录“交管12123”APP,便可以在“我的驾驶证”或“业务中心”中点击“驾驶证电子版”申领本人电子驾驶证。电子驾驶证式样全国统一,与纸质驾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要注意的是,驾驶证状态为正常、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时,允许申领电子驾驶证;扣留、暂扣、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停止使用等驾驶证状态的(即法律规定不能正常使用驾驶证的),则不允许申领电子驾驶证;驾驶证准驾车型、有效期、核发地等关键信息发生变化时,驾驶人需重新申领电子驾驶证。

此外,电子驾驶证上的签注内容涉及驾驶人个人隐私,请注意保护;电子驾驶证通过全国公安交管电子证照系统自动更新和动态显示“驾驶证状态”,签注有(电子驾驶证的)“生成时间”和(出示电子驾驶证的)“当前时间”,因此,不建议截屏保存。

218个城市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无需两地往返

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城市名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供图

针对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情况,北京、石家庄、济南等218个城市推广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其中,山西、广东、广西等10个省(区)全省推行。对二手车需要在异地交易的,实行二手车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实现二手车全国范围内跨省跨市异地交易登记,无需两地往返,更好促进二手车流通。

在申请渠道方面,如机动车在转入地交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机动车在转入地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机动车在转出地交易或者因其他原因所有权发生转移,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如在转出地交易,则转出地办理电子档转移转出业务(需查验),不收存行驶证,收回号牌,不再提供纸质档案资料给申请人;转入地办理电子档转移转入业务(需查验),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档案资料。

如在转入地交易,转入地直接办理电子档转移转入业务(需查验),向转出地发起转移迁出电子化业务申请并下载电子档案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档案资料;转出地生成电子档转移转出业务流水(不查验),制作电子档案资料,转入地审核通过电子档案资料时,自动归档。

此规定仅适用于非运营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二手车转籍业务(具体指非营运、营转非、出租转非、预约出租转非等4类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仍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执行。

70个城市推行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减少纸质材料和来回往返

推行网上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城市名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供图

在南京、南昌、海口、乌鲁木齐4个城市试点货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电子通行码基础上,天津、济南、昆明等70个城市推广应用货车电子通行码,减少纸质材料和来回往返,助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原则上,除城市核心区等特殊区域个别道路外,其他道路不得24小时禁止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货车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可以预见,随着电子通行码推广,对货车通行是一种有利的工具,简化了繁琐的申请步骤,不用再因为手续申办而耽搁,同时提高运输效率。

14个省(市)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询可查询9类内容

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询城市名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供图

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重庆、四川6个省(市)试点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基础上,新增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西、湖北、湖南、海南8个省(市)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查阅、复制交通事故证据材料,实现“现场查阅”扩展到“网上查阅”,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查询渠道和便利。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亡事故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点击“业务中心”“事故证据材料查阅”)发起查阅复制证据的申请,公安交警部门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并制作相关材料,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传互联网平台,申请人凭事故编号及查阅码进行网上查询。可查询内容包括“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模拟实验笔录以及机动车保险单、当事人驾驶证、事故车辆行驶证”的复印件等共9大类。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提供查阅复制。因查阅人不正确管理、使用所查阅信息,造成信息泄露、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由查阅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综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新华网、北方网、四川新闻网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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