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9:28:10来源:法律常识
梁树松与谢树彬、聂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之后,由于原认定书存在认定事故时间错误和缺少当事人李金龙信息及有新证据发现,该大队决定撤销原认定书,重新作出北公交认字(2014)第FA00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李金龙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水祥、谢树彬无事故责任。
吴道金与许传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该支队经审查认为,句容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不清,决定撤销句公交认字(2012)第1-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史鹏怀、原审被告张凯雄、华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由于史鹏怀对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庄公交认字(2013)第111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认定书申请复核,市交警支队以原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不清,程序不符合规定为由,撤销了原交通事故认定书,并要求县交警大队重新对本起事故进行调查认定。
邹贵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邹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2015年3月18日,新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邹彬不服并申请复核,娄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为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认定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当,下达了《撤销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新公交认字[2015]第215005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令新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进行审查,在十日内依法重新作出事故认定。
赵玉兰、赵红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曾昭才申请复核,荆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因原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不恰当、责任不正确,遂作出撤销原事故认定书、责令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
王守贵、王珊珊等与李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虽然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宿公交认字(2014)第32130232014000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伟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因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根据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执法建议书,于2014年5月4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撤销了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优化赔偿108要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