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1:19:10来源:法律常识
“私车公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来“买单”?6月22日,镇原县法院分享了这样一起事故判例。
朱某系庆阳市镇原县某公司员工。2020年9月某日清晨,应公司负责人要求,朱某驾驶私家车从某乡镇供水站出发前往公司领取供水材料。行车途中发生意外,朱某不慎将行人李某撞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当地交通事故仲裁站调解,朱某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0万元。其中,朱某支付42万元,保险公司支付18万元。2021年10月,朱某以该交通事故是在执行单位公务活动中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其垫付的42万元赔偿金。
朱某在公司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经交管部门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且履行完毕。虽然朱某主动担当积极赔偿的行为,对于化解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朱某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时,公司未曾参与,其所支付的42万元赔偿金是否合理?朱某向其所在公司追偿是否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论是从动机、性质、目的,还是从行车轨迹来看,朱某驾驶私家车确实是在执行公务活动,属“私车公用”行为。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法院认定朱某向其所在公司追偿款合理。
对于追偿比例,综合考虑朱某当时的工作性质、事故责任、职业化程度、私车公用的必然性等综合因素,法院认定朱某与某公司过失比例为7比3。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给付朱某交通肇事赔偿款12.6万元。
通讯员 黄建国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