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9:05:0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男子严某餐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92.1mg/100ml,被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9月24日晚,被告人严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由上犹县东山镇文兴路沿马元路往水南大道方向行驶。21时27分许,当行至水南大道与文昌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追尾撞上停放在公交站台朱某驾驶的公交车尾部,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严某华驾车逃离了现场。当晚,办案民警到被告人严某华家中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严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2.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严某曾于2018年5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暂扣驾驶证,违法记分12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严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均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严某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醉酒使人意识不清,醉酒驾驶机动车无法正确判断车辆、人流,更加无法掌控方向,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大家应当时刻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负责!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