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3:36:07来源:法律常识
车险格式合同的免责是否属于霸王条款,看车主如何反诉成功
反败为胜
实际案例分析:数据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辽09民终1714号
案件复盘:2021年7月12日16时05分许,张XX驾驶辽A×××××号小型轿车, 与胡XX驾驶的辽J×××××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及驾驶人受伤的后果,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瑞雪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胡宇无责任。维修受损车辆花费9066元,车辆损失经评估确定为9066元,支出评估费600元。辽J×××××号车辆是登记在李秀春名下的运营出租车,事故发生后,辽J×××××号车辆送进4S店进行维修,修理11天。
张XX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车辆维修及人伤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但就无责车辆在4S店维修期间的费用,保险公司使用三责免赔条款不同意赔偿,且一审认定张XX丈夫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声明书中签字确认,应认定投保人对该免责条款内容知晓。属于车险免赔范围。由张XX承担李XX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张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举证张XX在到保险公司投保时,是按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提示下在手机上进行操作,对于保险条款并未对投保人特殊提示或另行说明。
二审认为投保人张XX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于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或特殊提示,上诉人张瑞雪有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二审为终审判决,本案涉及的金额不大,但学习意义重大,保险公司很多险种都设置了免责范围,而车主在投保时大部分都不清楚免责的具体内容,因此在出现免责争议时,都认为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车险合同一般均为格式合同,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有明文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对投保人进行详细说明,并能举证投保人已确认知晓。本案中张XX丈夫虽然在保单上签字,但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因此免责条款无效。这是今天案例的重点内容。
当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时,作为车主只要能举证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进行强调解释,可以申请条款无效,当然,这并不代表一定可以让免责无效。具体案件不同,法院理解不同都会有不同的结果,但我们知晓这个案例,在以后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引用并使用本案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车险理赔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争议,不管是人伤还是车损,三责等,作为车主,通过这些实际案件来学习了解理赔中的常见争议点,对以后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是很有帮助的,小编也会长期提供类似案例和车主朋友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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