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3:54:10来源:法律常识
工伤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机体组织的突发性意外损伤。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如何申请认定工伤,从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每个劳动者关心的问题。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申请材料及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劳动者未能准确理解、适用该条例,从而影响自身工伤保险权益的合法实现。
今天,就让威海经开区人民法院法官带你走进工伤认定的法律小课堂,帮助大家答疑解惑。
2021年,威海经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9年7月18日原告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定原告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
针对该案件,法官在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庭审意见的基础上,仔细审阅了鉴定结论书、告知书、工伤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手册、住院病案和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资料,对案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应为原告办理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发生工伤事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鉴定检查化验费等,共计2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一、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六、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多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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